公告内容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直升机飞行飞参辅助教学系统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项目名称:直升机飞行飞参辅助教学系统项目
***0; ***0; 预计采购时间:2****5年1**$3月
***0; ***0; 预计验收时间:2****6年6月。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需求概况 | 初步技术参数 | 预算金额(万元) |
1 | 直升机飞行飞参辅助教学系统 | 采购内容:在4个机场(位山西省和四川省)分别建设1套直升机飞行飞参辅助教学系统,每套含1套直升机飞行飞参辅助教学分系统和8套桌面模拟练习分系统。 采购数量:1 主要功能或目标:服务飞行人员开展教学准备和讲评活动。系统能够复现飞行过程,评判飞行质量,帮助飞行人员发现操作问题、快速掌握飞行***0; ***0;动 作要领,及时解决学习人员在实际飞行过程中出现的操纵不及时、动作不准确等问题。 需满足的要求:2****6年6月底前完成系统软硬件集成联试和部署安装。 | 见附件1 | 2****8 |
1.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供应商可以通过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意见建议和提供项目建设方案。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建设方案应当技术可行、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将作为我单位论证完善需求参数要求的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
3.供应商联系本项目联系人反馈调查问卷(见附件2),调查问卷需加盖公章。
4.供应商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含港、澳、台)。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和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近亲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4)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具有武***0; ***0;器 装 备科 研生产单位二级(或以上)保密资格证书且证书有效(如武***0; ***0;器 装 备 科 研生产单位保***0; ***0; 密资格认证已过期但已办理完成续期手续的,除提供原证书复印件外,还须提供证书颁发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未取得保***0; ***0;密资格证书但已通过保***0; ***0;密资格现场审查,须提供保***0; ***0;密认证审查单位出具的完成相关审查的证明材料)。
7.诚信履约声明。
***0; ***0; 联系人:王先生
***0; ***0; ***0; ***0; ***0;联系方式:0***0-6注册后查看0
***0; ***0; ***0; ***0; (意见建议反馈表请电话咨询邮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