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公告>关于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马钢南区型钢改造项目—3号连铸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招标公告 安徽省

公告内容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马钢南区型钢改造项目—3号连铸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项目代码:2206-340504-07-02-550234)。项目位于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马钢长材事业部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3号连铸机本体及相关机械、液压、电气设备,产能113万吨/年;增加钢包吹氩自动对接、钢包自动加砂装置、自动测温取样及除尘量等;相应厂房、起重设备及公辅设施改造;移位搬迁建设现有2号LF炉(钢包精炼炉);拆除现有6流小方坯连铸机、CSP(薄板连铸连轧生产线)相关部分、3号LF炉、303水处理设施及38号变电所等设施。项目改造后不新增产能。项目总投资80773.7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302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报批的《报告书》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本审批意见的前提下,污染物可以实现达标排放,且满足总量控制指标相关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用国家鼓励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污染防治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化运营期环境管理,保证生产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中间罐浇注、倾翻、火焰切割烟尘经移动式集气罩收集,废坯切割、离线火焰切割烟尘由固定式排烟罩捕集。3号连铸机与已建的2号连铸机,共同设置1套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表2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

对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废气无组织排放环节的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无组织废气相关防治措施,厂区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相应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建设给排水系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与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不新增定员,不新增生活废水。连铸机生产废水主要为连铸过程二次冷却废水、设备直接冷却水、冲渣水等。针对连铸浊环水,回水经旋流沉淀池,沉淀后经水泵提升至化学除油器,经沉淀、除油后利用提升水泵供至高速过滤器,过滤后利用余压进入水处理站冷却塔循环利用。连铸净环水和浊环水系统的高速过滤器反冲洗水排至水处理站的污泥处理系统后循环使用,少量达标排入六汾河污水站深度处理,全部回用,不外排。

按照“分区防渗”原则,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渗要求。各区域防渗系数应达到相应要求,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四)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贮存、处理和处置,同时执行危废处置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厂内危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规定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

(五)厂区要合理布局,主要产噪设备要远离厂界布置,同时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标准要求。

(六)加强环境风险预防和控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并适时更新升级,有效防范因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七)按《报告书》等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控计划。

(八)严格执行排污许可法律法规要求,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你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将批准的《报告书》中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

三、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环评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建设、运营、维护环境保护治理设施,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五、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10400837Y)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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