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公告>关于“2024年广西水产良种南繁基地设施设备提升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5-J1-001031-DSGS)质疑的答复函

招标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公告内容

http://www.ccgp-guangxi.gov.cn/portal/ http://www.ccgp-guangxi.gov.cn/portal/

质疑人:哈尔滨同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7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1栋1单元8***7室


我公司于2****5年6月1**$3日1**$3时0**$3分收到贵公司以快递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我公司代理的“2****4年广西水产良种南繁基地设施设备提升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XZC2****5-J1-0注册后查看1-DSGS)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经采购单位审核、同意,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1:我公司于2****5年6月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zfcg.gxzf.gov.cn)发布《关于“2****4年广西水产良种南繁基地设施设备提升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XZC2****5-J1-0注册后查看1-DSGS)质疑答复函二》中已回复“经核查,哈尔滨同业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3.紫外线杀菌器”的制造商(广东华仕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满足本项目的要求”(详见附件1),本项目并未因此原因取消贵公司成交资格,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2:贵公司提出的事实依据是全国个体私营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该库依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入库标准为:“应年报的存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每年年度报告结束后的7月集中判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判定:将企业上一年度年报信息中的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等三项指标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标准进行比对,需满足小微判定标准即可纳入小微企业库”,该系统是按照企业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系统中自行申报的数据判定是否纳入小微企业库,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参保人数仅为3**$3人(详见附件2),故系统将其纳入小微企业库。但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咨询回复“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母公司划分规模类型时,应当将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详见附件3)。经核查,贵公司响应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3**$3.冰箱”制造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其2****4年年度报告(详见附件4)显示营业收入为2****9.8**$3亿元(包含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人员为1注册后查看3人(包含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均超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1]3***0号)中“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4**$3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应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贵公司响应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3**$3.冰箱”制造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2不成立。

质疑事项3: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3:制造商的生产资质及能力应由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属于申报制事项,不排除制造商通过合法方式(如技术升级、外协加工等)具备实际制造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7***7号)中“……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的相关规定,及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4〕1**$3号文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1**$3类2**$3个品种(详见附件5),此次采购活动中贵公司质疑提出的产品均不属于以上1**$3类2**$3个品种,不需要生产许可证;贵公司未提供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被质疑制造商无生产制造能力的有效认定文件,仅以经营范围为依据不足以认定其不具备产品制造能力,不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3不成立。

质疑事项4: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4:本项目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冰箱冷藏室容积≥3***1L,气候类型为SN.N.ST.T,经核查,被质疑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技术要求偏离表响应冷藏室容积为 3***4L,气候类型响应为SN.N.ST.T,该供应商技术参数已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符合采购文件要求。采购文件未强制要求供应商提供技术参数证明文件,关于产品最终是否符合采购及响应要求,按照采购流程及相关规定,是在采购项目验收阶段进行全面检验和判定。在验收时,采购人依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以及相关标准,对产品的各项技术参数进行详细核实,确保产品满足项目实际需求。若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产品技术参数与采购文件及响应要求不符,采购人将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成交供应商整改、换货,甚至追究其违约责任等,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4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2、3、4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3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广西德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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