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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注册后查看3**$3/2****5-0注册后查看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5-0**$3-0**$3 |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信息来源: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5年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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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局)、所属各事业单位: 为统筹和规范自然资源系统行政检查,坚决遏制涉企多头重复检查,打造法治化自然资源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4〕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5〕5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2****5年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检查原则 一是坚持无事不扰。坚决遏制涉企多头重复检查,防止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减少无谓的自然资源行政检查。做到企业“办事无忧”、政府“无事不扰”,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 二是坚持综合查一次。部门内、部门间、层级间能合并的检查事项要尽量合并,能联合的要尽量联合,综合查一次年度实施率力争8**$3%以上。 三是严格限制现场检查。在检查时,能通过视频监控等远程或移动监管、在线监测、信息共享、书面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实施现场检查。 二、检查类别和方式 统筹运用日常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合理调配时间,实现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常态化监管和突出问题集中整治。 针对不同的自然资源监管对象,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监管方式。对于有明确对象可实施随机抽查的监管事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针对不特定对象的监管,根据国家和省专项行动、督察审计巡视、媒体曝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其他部门要求协查等确需实施现场检查的,原则上通过“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因上述原因实施现场检查的不受年度频次限制,但要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在线批准,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化应用平台(以下简称“省统一平台”)赋码后,现场亮码检查。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前报批的,检查任务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批准手续赋码。 三、检查分工 自然资源行政检查由省厅执法局(违法建筑治理协调处)统筹行政检查计划实施和服务支撑,厅法规处负责“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检查,厅相关业务处室牵头负责指导相关检查事项的检查标准、时间安排、组织市县实施等事宜。 四、检查实施 一是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全省自然资源行政许可、处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自然资源行政检查计划,做到除国家和省里安排的专项检查外,一个计划管检查。 二是明确检查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及部、省的规定,逐一制定检查事项的检查标准,统一检查尺度,防止随意检查。 三是规范检查流程。所有行政检查需在“省统一平台”上制定实施,包括设置检查任务、实施检查、登记检查结果。除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转办等事项外,不得在检查计划外开展检查;入企检查必须事先报备,申报“检查码”后亮码检查。 五、检查纪律 行政检查中,要切实遵守检查纪律: 1.?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2.?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3.?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4.?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6.?不得任性处罚企业?,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 7.?不得下达检查指标?,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 8.?不得变相检查?,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5年3月3**$3日 附件:浙自然资厅函〔2****5〕2***9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5年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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