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2、拟派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在本单位有效的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B 证;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安全生产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C 证,安全生产负责人与安全员不得为同一人。3、拟派本项目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1人、技术负责人1人、安全生产负责人1人,安全员1人(安全员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C 证,且安全生产负责人与安全员不得为同一人),施工员1人,质量员1人,资料员1人、材料员1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均为本单位在职人员,须持有有效的资格证书,中标后不允更换。(须提供无挂靠承诺书和不更换项目组成员承诺书)。4、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5、各申请人可就上述标段中的一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6、工程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当为本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