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2号标的:内江市市中区上南街2***5号1幢2单元1***1号招租 |
标的名称 | 2号标的:内江市市中区上南街2***5号1幢2单元1***1号招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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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5C2A8注册后查看8-6 | 出租底价 | 0.2**$3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5-0**$3-2**$3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5-0**$3-0**$3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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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简介 | 详见资产信息表 | |||||||||||||||||||||||||||||||||||||||||||||||||
资产包资产数量 | —— | |||||||||||||||||||||||||||||||||||||||||||||||||
标的简介 | ||||||||||||||||||||||||||||||||||||||||||||||||||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 | |||||||||||||||||||||||||||||||||||||||||||||||||
标的资产数量 | ——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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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0.2**$3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 本次招租,承租方应在签署《房屋租赁及物业服务合同》当日内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出租方保管期间不计利息。 二、履约保证金的退回 租赁期满,承租方如未出现以下情形,在承租方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完整退还房屋并经出租方验收后凭收据一次性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 1、承租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房屋租金时,出租方用其抵充租金; 2、租赁期间或租赁期满,承租方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房屋损坏,出租方用其作为维修费用; 3、承租方租赁期间未按约定交纳各种费用导致出租方承担时,出租方将其作为代缴费用; 4、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将其作为应收取的违约金款项; 5、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费用或经济责任的情形。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1-5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_5_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租金。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装修具有健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预案;发现不明物体,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保护现场,报告相关部门;做好扬尘处理和消防措施;周边因涉及学校 2、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书面申请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批后方能施工,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投入的装修设施等,除可移动的设备外,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拆除或搬走,上述装修或设施等所有权归属出租方所有,除另有约定外,承租方已投入的装修费用等出租方不再给予任何补偿,如承租方违反本条约定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原状恢复或向出租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3、租赁用途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出租方同意的项目,并按照房屋规定用途进行使用,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出租方有权随时收回。 4、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变更承租人。 5、不得将承租标的物用作任何形式的抵押。 6、承租后将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不得以实物抵扣等其他方式进行缴纳。 7、意向承租人成功竞租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因其自身原因违约,不能继续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权将扣除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竞租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转入出租方指定账户,出租方保留继续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8、招租标的均按现状招租,请竞租人实地查看并到相关部门了解政策后再进行报名。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 3、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报名; 4、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重要事项: 1、装修免租期具体详见各标的资产信息表。 2、租赁期间,租金价格详见各标的资产信息表。 3、承租方对租赁标的进行装饰装修和改造,不得改变房屋现有建筑主体结构,同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屋建筑和装饰装修的规范、规定。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和改造涉及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因国家政策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拆除或改造该出租标的,给出租方、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政府规划调整、修改,需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标的,出租方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届时承租方应当无条件搬出并退回标的,承租方装修、改造、新增设施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对承租方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在合同履约期间,政府主管部门对租赁标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承租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5、承租方须按约定时限交清房租,且服从并遵守出租方对出租资产的管理规定,在租赁期内仅拥有所承租房屋的使用权;不得改变承租房屋的用途;不得将承租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使用;不得将承租房屋变卖,设置抵押、担保或变相进行此类活动;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 6、租赁期间承租方应保护并合理使用所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结构及原有设施,不得非法堆放危险品和有损房屋的物件及从事其他不合理使用房屋的活动,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备的损失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7、特别提示:综合管理费详见各标的资产信息表。 8、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9、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一切税费均由承租方负责承担。 1**$3、租赁期满后,承租方租赁期间投入形成的资产,不能搬迁、不可拆除及撤离的部分,承租方不得毁损,并需同所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一道无条件、无偿、完好地交还给出租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对能够搬迁、能够拆除及能够撤离的部分,承租方须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1**$3个工作日内自行撤离,否则视为放弃,其产权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1**$3、承租方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须结清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水、电费等),办结相关手续。 1**$3、其他事项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二、相关费用: 1、本次招租所涉及承租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确认书》。 2、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季度或年支付。出租房屋首期租金以实际成交价为准,首期租金承租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后5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每期租赁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按相应标准支付下一期租金。 3、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按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本次招租完成后,未成功竞租的意向承租方自行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办理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手续;意向承租方竞租成功后,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首期租金,并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多退少补。 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且出租方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将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0.3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5-0**$3-0**$3 1**$3:0**$3:0**$3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3.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3.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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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自动重新挂牌 项目自动终结后自动重新挂牌公告期3个工作日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史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2注册后查看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史先生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2注册后查看8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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