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公告>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优化社会团体退出机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招标公告 浙江省

公告内容

为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工作,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号)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4〕4**$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省民政厅起草了《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优化社会团体退出机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一、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

2****5年3月1**$3日至2****5年4月1**$3日

二、反映意见建议方式

1. 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建议寄至杭州市保俶路3**$3号,浙江省民政厅(省社管局),邮政编码:3注册后查看7。

2.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建议发送至1注册后查看8@qq.com。

联系人:张晓敏,电话:0****1—8注册后查看0。

附件: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优化社会团体退出机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民政厅

2****5年3月1**$3日

附件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优化社会团体

退出机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4〕4**$3号)等法规政策要求,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工作,构建社会团体高质高效进出工作机制,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空间,推动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格局,现就优化我省社会团体退出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情形

社会团体无法依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者无法开展清算审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注销程序。

(一)简化内部程序情形

社会团体按照章程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因部分会员无法取得联系、达不到章程规定召开会议的人数比例要求,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或者因部分理事无法取得联系、达不到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的人数比例要求的,可按照简化内部程序办理。

(二)简化清算程序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简化清算程序办理:

(一)存在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并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社会团体承担相应权利义务的;

(二)成立登记后长期不开展业务活动、没有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明晰的;

(三)在近一年内开展过年度审计或者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债权债务清理完成且剩余财产明晰的;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完整清算材料的;

(五)其他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研判可简化清算程序的情形。

(三)被撤销社会团体的注销情形

已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符合上述情形的,可按照相关简化程序提出注销申请。探索司法强制清算程序,社会团体被撤销后不及时清算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或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法院进行清算。

(四)不适用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化注销程序:

(一)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

(二)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涉及复议、诉讼、仲裁,未结案的,或存在被投诉、举报、信访、内部矛盾等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或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

(六)资产规模较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存在债权债务未结清或未作转移处理的;

(七)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宜适用简化清算程序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采用简化程序的。

登记管理机关协调配合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信息,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二、简化注销程序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以公告简化注销程序,以承诺制容缺办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简化注销相关材料(见附件1)后即可办理注销登记。

(一)简化内部程序

1.因部分会员或者部分理事无法取得联系、达不到章程规定召开会议的人数比例要求,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的社会团体,应当采取有效途径征询剩余会员或者理事的意见,并将书面记录存档。根据剩余会员半数以上或者剩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注销意愿启动注销程序。

2.社会团体提交无法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的请示,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形成《×××(社会团体登记名称)自行解散公告》(附件2),向全体会员公告社会团体注销决议。公告期为2**$3个工作日,可在当地发行的报刊或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浙里社会组织”平台等为社会团体提供公告公示服务。公示期满未收到全体会员半数以上的反对意见,可进入清算程序。

(二)简化清算程序

1.社会团体执行机构的剩余成员做为清算义务人,在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的指导下,依法设立清算组,不开展清算审计。形成《×××(社会团体登记名称)简化注销登记清算公告》(附件3),陈述不开展清算审计的原因,公告注册资金去向及债权债务情况。公告期为2**$3个工作日,可在当地发行的报刊或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浙里社会组织”平台等为社会团体提供公告公示服务。

2.清算义务人共同签署《×××(社会团体登记名称)无债务债权承诺书》(附件4),书面承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并愿意承担相应清算责任,同时提交开户银行最近2年的流水证明等相关材料。

3.社会团体有税务登记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申请,并完成清税证明;未办理过税务登记的,需出具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情况的说明,按照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可以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4.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宜适用简化清算程序的社会团体,仍需开展清算审计。清算审计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

(三)依法处置剩余财产

1.社会团体申请注销时存在剩余财产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性质、宗旨相近的组织,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并在当地纸质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就剩余财产处置事项进行公告。

2.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中被确认为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确认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清算资产处置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政府收回。

(四)办理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公告期满且无异议后1**$3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简化程序注销登记所需材料。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通过书面征询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意见等方式进行审查核实后出具意见。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当场收缴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等资料,及时予以公告;不准予注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特殊情况

1.因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的,可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书,委托其他负责人在注销期间代行法定代表人相关职责;或在提供法定代表人因死亡、无法联系等不能正常履职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由社会团体委托其他负责人或以法人章签署相关材料。

2.法人登记证书、公章遗失的,可通过社会组织账号登录“浙里办”搜索“电子公告声明”发布法人登记证书、公章遗失公告;浙江政务网账号遗失或无法登录的,在发布自行解散公告或简化注销登记清算公告时,一并发布遗失公告。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供遗失公告的材料。公章遗失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代替。准予注销时可以遗失公告代替实物收缴。

3.其他特殊情形的办理程序,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协商确定。以上特殊情形均应在《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注销理由”处写明有关情况。

三、异议处置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期间,利益相关方可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提出异议申请。经核实不适用简化内部决策程序或不适用简化清算程序的,应终止简化注销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登记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优化社团退出机制的重要意义,做好统筹协调,确保工作有效推进。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司法、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完善部门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针对工作重点难点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社会团体简化注销工作。

二是严格审核把关。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严格把关材料,做好登记注销前的各项审核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属社会团体的情况研判,具体指导注销清算等事宜,做好相关前置审查工作。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必要时书面征询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意见。

三是防范风险隐患。坚持把握稳慎推进、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等原则,逐步推进简化注销工作,有效防控各类风险。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争取社会团体对简化注销工作的支持,强化社会组织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加强对社会团体办理简化注销的指导服务。完善异议处置程序,处理好拟注销社会团体与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视情征询司法、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妥善防范和化解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保障社会团体注销工作稳妥有序实施。

附件:1.简化注销登记所需材料清单

2.×××(社会团体登记名称)自行解散公告

3.×××(社会团体登记名称)简化注销登记清

算公告

4.×××(社会团体登记名称)无债务债权承诺书

附件1

简化程序注销登记所需材料清单

一、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简化内部程序或简化清算程序注销的批文

三、自行解散公告

四、简化注销登记清算公告

五、无债务债权承诺书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凭证或社团出具的未办理税务登记情况说明

七、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银行销户凭证

八、开户银行最近2年的流水证明等相关材料

附件2

×××(社会团体登记名称)自行解散公告

×××(社会团体登记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年×月在×××(登记管理机关名称)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万元,业务主管单位是×××,发展会员×个(其中,个人会员×名,单位会员×家)。截至×年×月×日,因×××原因,现实有会员×个(其中,个人会员×名,单位会员×家)。

×××(社会团体登记名称)因部分会员无法取得联系、达不到章程规定召开会议的人数比例要求,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因部分理事无法取得联系、达不到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的人数比例要求)。经书面、通讯等方式征求剩余会员(理事)意见,并经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决定自行解散,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为确保注销登记的顺利进行,充分保障会员权益,现通过电子公告的形式向各位会员发出此公告。各位会员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与本组织联系。若公告期内本组织未收到全体会员半数以上的反对意见,自公告期满次日起本组织自动解散,并郑重承诺:

一、×××(社会团体登记名称)自解散之日,设立的党组织、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等一并解散。×××(社会团体登记名称)所有的业务活动、财务活动、项目活动终止,与所有组织和个人的合作交流终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再以×××(社会团体登记名称)名义开展活动。

二、×××(社会团体登记名称)对外信息发布平台(微信公众号、qq群、网站、固定出版物等具体名称)自解散之日起终止运行。

三、×××(社会团体登记名称)将启动清算程序,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适用于可清算的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名称)将积极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简化注销审核工作,确保无债权债务后进行注销,如有剩余财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适用于简化清算的社会团体)

四、×××(社会团体登记名称)郑重承诺:已尽职履行信息披露和通知义务。该公告全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反映×××(社会团体登记名称)的现状和剩余会员(理事)的共同意志。×××(社会团体登记名称)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无任何恶意逃废债特别是恶意逃废职工债务或任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行为。×××(社会团体登记名称)自行承担全部相关法律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规定的信用惩戒和约束。

公告期限为:×年×月×日-×月×日。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期内与本组织联系。

社会团体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电话:×××。

(脱钩、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公布登记管理机关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名):×××××× (社会团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社会团体登记名称)简化注销

登记清算公告

×××(社会团体登记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年×月在登记管理机关名称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万元,业务主管单位是×××。截至×年×月×日,×××(社会团体登记名称)剩余资产×万元。

本组织由于×××原因简化注销清算程序,清算期间依法设立清算组,经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不开展清算审计。现将本组织的注册(开办)资金去向说明如下: ×××;债权债务情况说明如下:×××。截止×年×月,本组织所欠税款×元,已在×年×月×日前缴清。本组织剩余资产为×元,其中货币资金×元,固定资产×元。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本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在公告期满后,捐赠给×××(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名称)。接受捐赠的该组织在×××(登记管理机关名称)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符合接收捐赠的×××社会组织要求。

×××(社会团体登记名称)郑重承诺,×××公告全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反映×××(社会团体登记名称)的现状和剩余会员的共同意志。×××(社会团体登记名称)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公告前,×××(社会团体登记名称)已尽职履行信息披露和通知义务,尽职忠实勤勉履行对社会团体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的善良管理人保管义务。×××(社会团体登记名称)无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形;无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无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无对外担保及诉讼事项;无任何恶意隐匿、抽逃、处置社会团体财产,恶意逃废债特别是恶意逃废职工债务或任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行为。

公告期限为:×年×月×日-×月×日。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期内与本组织联系。公告期满后,本组织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电话:×××。

(脱钩、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公布登记管理机关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名):×××××× (社会团体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社会团体登记名称)无债务债权承诺书

×××(登记管理机关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名称)因×××原因,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后无法提供清算审计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简化注销清算程序,同步提交开户银行流水证明等有关材料。目前已完成自行解散和简化清算公告,公告期间,利益相关方均未提出异议。

×××(社会团体登记名称)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债权债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同时我们已对运营、管理、合规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没有任何潜在的风险或问题。

×××(社会团体登记名称)全体清算义务人承诺,本社团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并愿意承担相应清算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规定的信用惩戒和约束。

清算义务人签字:×××(社会团体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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