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公告>新余市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及正常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事指南

招标公告 江西省

公告内容

根据《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西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23〕44号)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新余市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及正常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具体办理资料及流程如下:

一、《死亡证》签发

《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机关要根据职能分工、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死亡证》的签发。签发对象为在新余境内死亡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含死亡新生儿)。

(一)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死亡证》的签发。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签发《死亡证》。

(二)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死亡证》的签发。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签发《死亡证》。丧属应第一时间向属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告死亡者信息。乡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安排执业(助理)医师上门入户开展死亡调查,属地村(居)委会安排人员协助上门调查。能确定属于正常死亡的,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签发《死亡证》;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需经公安机关判定死亡性质,公安机关判定为正常死亡的,由负责到现场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

二、办理《死亡证》所需资料

(一)死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

(二)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

(三)其他说明:

1.如遇新生儿死亡可提交出生证明或母亲生育证、母亲产检病历就诊资料等佐证材料代替第“(一)”项材料。

2.如果出现下列情况时,可由死者所属生活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工作单位等出具情况说明并指定人员办理《死亡证》。(1)死者无直系或旁系亲属;(2)死者有直系或旁系亲属,但无法及时取得联系。

三、依规补发《死亡证》

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补发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申请人应为死者家属或委托人,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签发单位应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补发的《死亡证》第一联共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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