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鲁科字〔2****5〕3**$3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我们对《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5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基金是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强有组织的基础研究,强化前瞻性、引领性布局。
第三条 省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为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鼓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和企业等多元投入,并依法接受科学捐赠。
第四条 省基金资助项目坚持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采取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资助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省基金项目,负责拟订相关支持政策,优化任务布局,统筹项目全过程管理。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省基金管理运行中的重大支持领域方向等提供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基础处。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承担违约责任;
(二)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总结报告、结题材料、科技报告等,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
第七条 山东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相关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成为省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项目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二)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申报人诚信记录情况;
(三)组织项目合同书填报及审核;
(四)提供项目实施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实施项目的时间;
(五)跟踪项目实施,依法依规管理和监督经费使用。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及时报告项目需要变更、终止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科技局,中央驻鲁单位、高校可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对主管项目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申报单位资格和条件,推荐申报省基金项目;
(二)审核项目合同书;
(三)协调项目的实施推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四)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助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
(六)对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经审核批准的省属高校院所可作为直报单位,履行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双重职责。
第九条 省基金项目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全流程统一管理。
第三章 项目类型
第十条 省基金设立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B类、C类)、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等项目类型。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科技计划总体部署,组织开展省基金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人为申请省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应科研信用记录良好,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且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申报不同类型项目时,申报人还应符合对应申报条件(附件1)。
第十四条 项目参与人员与申报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人员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个。
合作研究单位应与依托单位通过协议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省基金项目实行推荐申报制。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提报项目申报书,经依托单位择优遴选并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推荐至省科技厅。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不进入当年度项目评审。
第十七条 根据项目类型,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论证)等方式进行评审。对重大基础研究、专家推荐的非共识项目等,可只进行会议评审。项目评审应注重避免“五唯”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重大原创性、交叉学科创新等基金资助项目,可制定专门的申请与评审规定。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按程序研究确定后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九条 对产业需求紧迫、问题突出的重大项目或应急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对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政策性项目,根据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在立项文件下达后3**$3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合同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合同书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内容应与申报材料保持一致,除评审专家有明确调整意见并经省科技厅核准外,不得调整申报时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B类、C类)、联合基金项目执行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原始记录,填报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实施情况原始记录、进展报告等,建立项目实施(电子)档案,并按要求提交省基金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依托单位批准备案,备案手续可作为项目结题时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参与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重大事项调整按程序报送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期限不超过1**$3个月。批准延期的项目应当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因故需撤销或终止的,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按程序报送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六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申请应在执行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项目负责人撰写结题报告与经费决算,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提交省科技厅。提前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的,经依托单位严格论证后,由依托单位提出提前结题申请,报送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主要依据。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不予通过。
第二十九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按要求进行标注。中文标注“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XXX(立项编号)”,英文标注“project XXX supported by Shando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三十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积极应用或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基金项目建立全过程监督评估机制,按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将具备良好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项目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中不得存在《山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所列行为。对存在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由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拨款、终止执行、撤销项目、阶段性限制相关单位或人员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存在弄虚作假、故意夸大科研成果,或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等科研诚信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省科技厅按程序作出撤销、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并记入严重失信信息记录。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失职、渎职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和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确因研究探索性强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可以免除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5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5月2日。原《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鲁科字〔2****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省基金项目类型及申报条件
2.重大事项调整流程
附件下载: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基金是由省科技厅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委托科技管理部门)、省有关部门、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联合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的基金。
第三条 联合基金旨在发挥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促进部门、企业、地区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推动全省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 联合基金的设立坚持顶层设计、需求牵引、目标导向,面向国家战略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解决区域、行业、产业技术进步急需的科学问题与“卡脖子”技术难题为目标,提高全省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水平。
第五条 联合基金是省基金的组成部分,按照省基金运行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设置
第六条 联合基金的设立,须由联合资助方提出申请,经协商一致后,与省科技厅签署设立联合基金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出资额度、资助领域方向、合作期限、运行方式等。
第七条 省科技厅在联合基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相关支持政策;
(二)制定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结题等工作。
第八条 联合资助方在联合基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项目指南建议;
(二)按约定额度提供资助资金;
(三)配合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九条 联合基金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共同研究决定。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联合基金经费由省科技厅统一管理。省级财政科研经费出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联合基金年度支持经费总额度的3**$3%。联合资助方资金应按时拨至省科技厅账户。
第十一条 联合基金项目一般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第十二条 联合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参照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并按照合作协议有关约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联合基金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培育项目等类型。根据实际需要,联合资助方可协商确定其他类型。
第十四条 联合资助方根据合作协议规定的重点资助范围,围绕地方、行业、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提出联合基金年度项目指南建议。
省科技厅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根据合作协议及联合资助方的年度项目指南建议,在广泛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指南,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五条 联合基金指南面向全国发布。省外单位申报的,需联合省内单位作为依托单位。鼓励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实施联合基金项目。
第十六条 申报人为申请联合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三)申报重点项目须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基础研究项目(课题);
(四)年度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项目参与人员与申报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人员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个。年度项目指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合作研究单位应与依托单位通过协议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报项目申报书,经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推荐至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负责组织项目评审。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按程序研究确定后下达立项文件。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在立项文件下达后3**$3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合同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合同书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内容应与申报材料保持一致,除评审专家有明确调整意见并经省科技厅核准外,不得调整申报时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联合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报项目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进展报告等,建立联合项目实施(电子)档案。
第二十三条 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技术路线自主权,在不降低主要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依托单位批准备案,备案手续可作为项目结题时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联合基金项目变更、撤销、终止、结题验收等按照省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按要求进行标注。中文标注为“山东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XXX(立项编号)”,英文标注为“project XXX supported by Shando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二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积极应用或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七条 联合资助协议中有特殊约定或年度项目指南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约定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联合资助协议或工作需要,省科技厅可以向联合资助方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5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5月2日。原《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鲁科字〔2****4〕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