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
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
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医保发〔2****5〕1**$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精神,进一步巩固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让群众就近买到质优价宜的集采药品,省医保局制定了《山西省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5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1〕2号)、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使用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1〕2**$3号)等有关要求,持续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成果,推动集采工作提质扩面,让群众就近买到质优价宜的集采药品,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行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医保部门“搭平台、促对接、优服务”作用,遵循“自愿参与、便民惠民、保障供应、稳步推进”工作思路,以集采药品中选企业、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为参与主体,开展集采药品“三进”行动,让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
二、实施范围
(一)药品品种范围。我省正在执行且中选企业主动承诺保障供应的集采中选药品。
(二)医药机构范围。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下同)、自愿参加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集采药品“三进”工作。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并配备相应集采药品。鼓励引导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药品“三进”工作,参与的医药机构可从各市“三进”集采药品清单自主遴选集采药品。实际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量达到要求(零售药店达到5**$3种,民营综合型三级医疗机构配备集采药品数量达到8**$3种、其他民营医疗机构达到5**$3种)、设置集采药品专区、规范执行价格政策、按要求上传药品追溯码的定点零售药店、民营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可授予“集采便民药店”或“集采便民民营医院”等标识牌。在药店比价小程序比价信息界面上标明药店是否参与集采,方便群众选择价格适宜的药店购药。
(二)遴选“三进”集采药品清单。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从全省正在执行的集采中选药品中遴选“三进”集采药品清单,以群众常用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为重点。各市遴选的“三进”集采药品清单要实行动态调整。医药机构在遵循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从各市“三进”集采药品清单中自主选定药品。
(三)规范执行价格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政策,按中选价销售中选药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应执行所在地区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售价不得高于集采中选价格;鼓励定点零售药店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集采药品。
四、配套措施
(一)规范申报程序。自愿参加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和集采药品中选企业应向属地市级医保部门递交承诺函(见附件1、2、3)。各市要严格把关,确定“三进”医药机构和“三进”集采药品清单。
(二)鼓励平台采购。鼓励参加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通过“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平台”)采购集采药品,无省平台采购账号的医药机构需在省平台申请注册采购账号。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可通过县域医疗集团或医共体统一采购。
(三)做好供需对接。集采药品中选结果产生后,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组织相关医药机构和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协议。协议双方应压实采购和供应主体责任,体现契约精神。中选企业是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及时供应,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各市医保部门要督促医药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并优先采购中选产品。
(四)及时结算货款。参与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医药机构是货款结算的责任主体,应及时向医药企业结算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五)强化督促指导。各市要做好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管,对医药机构采购中选药品进度明显滞后、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的,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优先将参与集采或按相关政策销售集采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结算管理范围。参与报量的定点医药机构应按协议采购中选产品,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定点医药机构销售集采中选药品时不得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产品。
五、组织实施
(一)第一阶段(2****5年9月底前)。各市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组织遴选本市“三进”集采药品清单,并确定首批参加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的医药机构。
(二)第二阶段(2****5年1**$3月底前)。各市组织指导医药机构启动开展集采药品“三进”工作。
(三)第三阶段(持续推进)。各市在总结完善集采药品“三进”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持续扩大参与“三进”的医药机构范围,进一步巩固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集采药品“三进”工作是进一步巩固药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强集采药品可及性和群众购药便捷性的重要举措,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创新方式方法,制定具体推进工作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集采药品“三进”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级医保部门要把集采药品“三进”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谋划和推进,积极做好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医保支付、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等政策衔接。稳妥有序推进集采药品“三进”工作常态化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市要加强对参加集采药品“三进”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集采药品“三进”的知晓率和满意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