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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陕西省

公告内容

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深刻汲取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安全事故教训,坚决纠治违规动火作业,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注册后查看8-2****1)和《陕西省贯彻落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和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现就我县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健全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动火审批应经单位(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

二、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不得强令、指使他人违规动火作业。

三、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动火审批的范围实施动火作业,不得扩大作业范围。

四、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将动火作业严格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

五、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和安全风险辨识,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六、动火作业应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盛装过可燃气体、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管道,未彻底置换清洗排除危险前,不得动火作业。

七、可燃材料用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动火作业。

八、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单位消防安全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安全员或企业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到现场监护,并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九、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清理现场,在确认无遗留火种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应迅速进行紧急处置,并第一时间拨打“1***9”电话报警。

十、其他具有火灾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参照以上要求执行。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可拨打“1注册后查看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举报,情况属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动火作业是指在场所内从事动用明火及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作业。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酒吧等歌舞娱乐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其他场所动火作业可能影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参照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管理。

特此通告。

岚皋县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

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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