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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山东省

公告内容

为规范行政监督管理,明确行政监督权限划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济宁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5年6月3**$3日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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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济宁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济宁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行政监督管理,明确行政监督权限划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工程咨询以及相关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及各县(市、区)、功能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上级行政监督部门指导下级行政监督部门的有关行政监督工作。

三、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实施监督。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项目法人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大力推行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场外在线服务方式、不得进入评标室现场,多点分散评标,远程异地评标,智能辅助评标等创新举措。

五、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应按照项目需求和技术特点,自主选择评标方法,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积极采取“评定分离”模式确定中标人。

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应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备熟练应用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平台和济宁市水利工程交易系统平台的能力。

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申请办理CA锁或数字身份信息的,需向济宁市城乡水务局申请办理。

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采取事前备案监督、事中过程监督和事后报告监督的方式进行。

(一)事前备案监督。由水行政监督部门登录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平台或济宁市水利工程交易系统平台,对招标人提交的项目开户和招标备案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相关招标文件进行审查。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代理的选取、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开标场所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设置与项目实际需要无关的资质条件或技术壁垒;

5.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二)事中过程监督。由水行政监督部门派员监督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活动。招标人须提前2个工作日向水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的具体时间、地点。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监督人员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开标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7.评委赋分、计分是否符合评标标准,是否存在明显不公平;评委评审意见是否客观、详实、公正;

8、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9、定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三)事后报告监督。由水行政监督部门登录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平台或济宁市水利工程交易系统平台,对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总结备案进行审核。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1.复核招标公告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复核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等信息是否完整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3.合同订立的时间、内容、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

4.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等资料是否完整归档;

5.中标人是否严格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九、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招标投标公正公平。

(一)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时,水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要求招标人暂停开标或依法宣布开标结果无效。

(二)在评标过程中,水行政监督部门有权检查评委的打分结果,必要时可要求评委对有疑问的打分予以解释。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时,水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取消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和停止相关人员的工作。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另行组织评标或做出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

(三)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电子监管系统监测预警事项,水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十、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投诉处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网络核查、大数据监测、绩效评估等方式,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十二、对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报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总结报告以及不接受行政监督的招标人,水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责令限期改正。

十三、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或处理。

十四、有关水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五、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六、本办法自2****5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7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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