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为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3.1.2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业绩要求: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承担本项目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设备供应及安装调试工作的单位)自2****2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前(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有一个国内单项装机容量不低于1MWp的类似光伏发电系统设备集成业绩,设备集成业绩包括:光伏项目工程(至少包括光伏组件和逆变器的供货内容)或光伏项目设备供货(至少包括光伏组件和逆变器)。
注:上述业绩需提供业绩合同[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合同关键页包括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主要内容页]。
?无业绩要求。
3.2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不得超过2家,且牵头单位应为负责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设备供应及安装调试工作的单位;(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4)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标段)中投标。
其他要求:3.3.财务状况:近两年(2****2-2****3年)无亏损(若为联合体,各联合体单位均不得亏损)
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

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扫描件,可以不含财务情况说明书;新设立企业只提供设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破产重整企业视为新设立企业;若为联合体投标,所有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3.4.信誉要求:
不存在以下规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近三年内由于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1**$3)为本项目项目管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的:
(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3)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3)在近三年内由于货物供应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3)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3)在最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2**$3)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注:本条(1**$3)、(1**$3)、(1**$3)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近三年”“近一年”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时间起算。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是指:
投标人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取消一定时期投标资格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其限制投标范围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范围相同,与行政处罚规定的限制投标行政区域无关,
骗取中标是指投标人实施了以弄虚作假的行为作为谋取中标的手段,投标人只要具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无论结果是否中标,都属于骗取中标。
“严重违约”是指:在经营活动中,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或严重违约的。
注: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提供)可提供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