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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河南省

公告内容

职工医保政策专栏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职工门诊共济医保待遇

个人账户划入比例(额度)

普通门诊起付标准

普通门诊支付比例

普通门诊支付限额

46周岁以下在职人员

46周岁及以上在职人员

退休人员

在职人员

退休人员

在职人员

退休人员

在职人员

退休人员

2%

2%

60元/月

一级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每次30元,三级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每次50元

三级医疗机构5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55%

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5%

1500元/年

2000元/年

三、医保患者办理住院手续须知
(一)参保患者因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办理住院手续时可携带入院证、医保卡(医保电子凭证)到住院处收费窗口同时办理医保登记手续(外伤等特殊情况需到医保科审核),急诊抢救时患者可先入院,然后补办医保登记手续。出院时携带出院证、医保IC卡(医保电子凭证)在住院处收费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二)参保患者住院时需缴纳住院医疗费用的40%—60%押金。
(三)为便于患者了解住院用药和诊疗情况,参保患者可查阅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并对清单中所列自费项目及自费药品签字确认。
(四)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结算支付范围,执行就医地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
四、住院医疗待遇及自付项目
(一)参保患者住院期间须遵守三个目录:《医保药品目录》、《医保诊疗项目目录》、《医保服务设施目录》,符合三大目录的医疗总费用自起付标准(门槛费)以上按照参保职工类别(在职或退休)及医疗费用的高低分不同的比例进行报销。其中住院起付标准、乙类药品费用的10%~30%、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的10%~30%、特殊材料费用的20%~40%(目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等由个人自付,其余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具体如下表:

本市住院报销比例

转诊转院报销比例

医院级别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一级医院

90%

95%

70%

75%

二级医院

85%

90%

三级医院

80%

85%

(二)我市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住院和转诊转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
(三)参保患者一个医保年度总医疗费用累计(包括住院费用、门诊重症慢性病费用及转诊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6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40万元。
2024年生育保险新规:
1、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缴费期限:参保职工生育时连续缴费满 6 个月,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正常连续足额缴费满一年以上的,方可享受生育津贴。
2、按照省医保中心统一要求,生育保险开展省内异地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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