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公告>关于合山市融媒体中心高清播出系统改造项目(LBZC2025-C3-810040-KWZB)质疑答复函

招标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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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南宁大风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大风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司关于合山市融媒体中心高清播出系统改造项目(LBZC2****5-C3-8注册后查看0-KWZB)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5年7月2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第4**$3、4**$3页评审标准第2部分技术(3)实施人员方案里要求拟投入人员的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如:对项目实施人员组织结构、岗位职责及人员等配备情况进行打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1)拟投入项目实施信息安全负责人1名并满足以下要求的:(满分6分)

①具有通信信息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得1.5分;

②具有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的,得1.5分;

③具有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证书的,得1.5分;

④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得1.5分。

(2)拟投入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并满足以下要求的:(满分6分)

①具有通信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得 1.5分;

②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的,得1.5分;

③具有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得1.5分;

④具有高级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认证的,得1.5分。

(3)拟投入项目售后技术负责人1人并满足以下要求的:(满分3分)

①具有系统分析师职称证书的,得1.5分;

②具有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的,得1.5分;

事实依据:此项目为融媒体中心高清系统播出系统改造为主,而非通信类、信息化类的项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本项目实质为广播电视系统改造:否则可能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质疑事项1答复:

1.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经复核,认为该项质疑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评审标准设置合法、合理,且与项目具体特点及实际需求高度契合。贵司提出“本项目为广播电视系统改造,而非通信类、信息化类项目”,此观点未能全面反映项目实质需求。合山市融媒体中心高清播出系统改造项目虽以广播电视播出为核心,但其技术范畴涉及高清信号传输、数据通信、网络安全及信息系统集成等多个领域。评审标准中设置相关人员具备的证书,并非“与项目特点不相适应”,对于项目实施人员设置是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需要,也是衡量供应商综合竞争实力、高质量履约能力的考评依据,符合政府采购活动具备充分市场竞争力的要求。且设置的人员证书未限制供应商参与资格(如未要求特定所有制、地域等),所有供应商均可通过自主选聘人员满足要求,不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款。

2.法律依据补充及分析:评审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规

贵司援引《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但本项目的评审标准设置完全符合上述法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本项目评审标准未设置歧视性或排他性条件:

证书要求非特定厂商或地区独有,任何供应商均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相关人才,属于行业通用资质。

评分项分值分配基于人员能力对项目履约的影响权重,未超出合理范围,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3号)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量化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禁止设定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

本评审标准与项目需求直接相关:

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本项目采购需求书明确包含“通信网络服务集成”,且高清播出系统改造需融合通信、IT及广电技术,证书要求正是为了满足这一复合型特点。

补充法律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令第8**$3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人员方案直接对应“采购需求与售后保障”需求。

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采购文件第4**$3页评审标准第3部分商务资信(信誉分)要求(1)供应商具有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能力证书的得2分,满分2分。(2)供应商具有IS0注册后查看1系列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满分2分。(3)供应商具有IS0注册后查看1系列标准的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满分2分。这些证书与广播电视播出系统改造项目的核心技术和实施能力关联度不高。请问这些证书是否为本项目成功实施的必要条件?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情况?

事实依据:标书中(信誉分)要求的证书与广播电视播出系统改造项目的核心技术和实施能力并无直接关联,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设置不合理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2答复:经复核,本项目关于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能力证书、ISO9****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注册后查看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商务评分设置,系基于项目全周期履约风险控制需求,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性质和实际需求,对供应商的综合实力是重要考量因素,因此评分标准中要求供应商提供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能力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要求,是基于采购需求和项目实际需要,此类证书作为加分条件,有利于甄选出有技术能力及管理比较优势的供应商,对采购需求有更好的履行能力;本项目已遵循《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4**$3号)的规定,对小微企业的最后报价进行政府采购政策性扣除,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排斥小微企业的情形。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的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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