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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变更 安徽省

公告内容

宿州市中医医院检验外送服务采购项目答疑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宿州市中医医院检验外送服务采购项目(SZQLCG-20250201)已于2025年02月25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收到以下质疑,现对以下问题进行回复:

问:质疑事项1:第五章评分办法-三、服务本院的物流服务专员是医药相关专业得2分(提供物流接收员及业务代表的学历证书及社保证明)

事实依据:此条和招标需求不相关,物流配送人员学历与本项目招标无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对于质疑事项1:建议删除“第五章 评分办法-三,物流运输-2.服务本院的物流服务专员是医药相关专业得2分(提供物流接收员及业务代表的学历证书及社保证明)”。

答:1、物流服务专员的专业能力是一个检验外送服务机构综合实力的体现,且此项为加分项,并非资格条件,所以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由于此项目是医学检验外送服务类项目,物流服务专员具有医药相关专业,其专业知识与技能、应急处理能力、质量控制与管理等方面与本项目息息相关。

如:物流服务专员了解各类标本的性质、采集要求和保存条件,能准确判断接收的标本是否符合要求。对熟悉生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能正确处理和运输具有潜在传染性的标本,防止交叉感染和生物安全事故。

在面对标本溶血、凝血、量不足等异常情况,能依据专业知识迅速判断并采取合理措施。在标本运输过程中遇到如冷藏设备故障、运输车辆故障等突发情况,能运用专业知识采取紧急措施。

若出现质量问题,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如发现标本污染能分析可能的污染来源,为优化流程提供依据,持续提升外送服务质量等等。

综上,物流服务专员是医学相关专业、物流配送人员学历与本项目是必不可少的要求,能更好的把控项目的质量。

故质疑事项 1 的请求不予采纳,按原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事项2:第五章评分办法-七、本项目投入人员-1.具备持有医学检验或临床医学资格证(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10人及以上得3分;10人以下不得分。(注:本项最高5分。需同时提供: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近6个月连续在投标人单位购买社保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或不符合不得分)。

事实依据:人员身份证涉及人员隐私,且与招标的需求无关,不能要求提供人员身份证作为证明材料。职称证书和人员社保均能证明人员为投标人单位人员,无需再用身份证证明,并且职称证书里包含人员身份证号。

法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非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非必要要求,违背“必要”原则。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对于质疑事项2:建议删除“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答:具备持有医学检验或临床医学资格证(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证书上通常不包含身份证号。这类证书主要用于证明持有人在医学领域的专业资格,主要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称名称、发证单位和日期等。身份证号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一般不会出现在公开的证书上。

故要求提供上述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要求是必要的,若不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缺少身份证号码重要信息,便无法核实所提供人员信息是否与社保证明文件上的人员为同一人,进行互相匹配。

而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供应商须知第五条保密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对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我司将严格遵守此项规定,各供应商也可在编制磋商响应文件过程中,对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水印、公章等保护措施。

故质疑事项2的请求不予采纳,按原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采购人:宿州市中医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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