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丽江机场三期改扩建工程供配电工程(一标段)补遗通知(二)
各投标人:
《丽江机场三期改扩建工程供配电工程(一标段)招标文件》(招标编号:2****5-1***3-0***3)作如下变更:
一、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3.1条调整为:
1**$3.1.1在合同履行期间,“编制基准期价差”为建筑安装工程全费用综合单价的组成部分,在施工期间包干,结算时不予调整。
1**$3.1.2材料、设备价格调整的方法:
在本工程合同约定的施工周期内是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顺延期间内,对电力电缆进行材料价格调整,其余材料及设备均不作调整。
(1)采用《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丽江地区除税预算价)与《丽江市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除税预算价)孰低原则进行价格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丽江地区除税预算价)与《丽江市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除税预算价)中没有相应规格参数的,参考价格信息同类材料中相近规格参数的材料数据进行价格调整。以投标当期对应的《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丽江地区除税预算价)与《丽江市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除税预算价)为基期材料价格。
(2)材料价格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的,超出±5%的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仅在结算时一次性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a.结算材料加权平均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b.结算材料加权平均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c.结算材料加权平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5%以内(包含5%)时,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3)施工期间材料量的约定:每月实际使用量按施工当月进度款审定工程量为准;
(4)材料消耗量的确定:投标报价与计价依据及标准的消耗量孰低原则;
(5)投标所报的材料价格视为已包含运杂费、采保费等除税外一切相关费用的合价;
(6)结算材料加权平均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结算材料加权平均价格=Σ(施工当月进度款审定工程量中材料消耗量X当期《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丽江地区除税预算价)与《丽江市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除税预算价)孰低价格))/对应材料总用量;
材料调差结算时统一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涨幅超5%时, A=B-(1+5%)×C+D
降幅超5%时, A=B-(1-5%)×C+D
A为材料结算价
B为加权材料价
C为基准价
D为投标材料单价。
二、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由2****5年6月6日0**$3:0**$3时(北京时间)延期至2****5年6月1**$3日0**$3:0**$3(北京时间)。
调整后的招标文件以本次上传的为准,请各投标人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s://ggzy.yn.gov.cn/#/homePage)自行下载。其余内容保持不变,由此给各投标人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2****5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