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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变更 福建省

公告内容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宏路街道金印村道路提升改造项目(施工)已由 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融发改审批〔2024〕638号批准建设, 建设单位为 福清市人民政府宏路街道办事处, 建设资金来源 专项债及街道自筹, 招标人为 福清市人民政府宏路街道办事处, 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 福建京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  工程建设地点:位于福清市宏路街道金印村;

2.2.  工程建设规模:

对金印村现状道路进行修复,加铺沥青面层,对现状水泥井盖及雨水篦子加高更换重型防沉降井盖及铸铁雨水篦子,总长度3.365千米,宽度为2.5米~7 米,本项目包含9条道路。K线福梧路起点与G324国道处相接,终点至沈海高速涵洞处全长 383.455米,路宽为4米。AK线福潘路起点与K线福梧路相接,终点与BK线福潘路相接全长235.004米,路宽为3.5米。BK线福潘路起点位于G324国道处相接,终点与CK线福中路相接,全长 775.35米,路宽为2.5米~5米。CK线福中路(金印村主路)起点与G324国道相接,终点至吉福粮油食品处与DK线福安路相接,全长628.917米,路宽为3.5米~6米。DK线福安路起点位于福州德欣电子有限公司处与G324国道相接,终点至金印村高干渠道桥头处,全长674.075米,路宽为2.8 米~7米。BK线福安路起点位于沈海高速天桥处,终点至小呗自然村活动广场,全长 353.754米,路宽为2.8米~5米。FK线福新路起点位于福建兴建大贸易有限公司处与G324国道相接,终点至光溪河道桥头处,全长125.818米,路宽为7米。GK线福中路支巷起点与村内主路CK线相接,终点至金印村小学,全长123.81米,路宽为3.6米。HK线福中路支巷与村内主路CK线相接,终点至福中路北侧民房处,全长64.982米,路宽为 2.5米~6米。新建污水管道,全长1989米,管道采用HDPE双壁波纹管,管径为 DN200~DN300。新建污水检查井65座、接户井14座。建设接户管道,总长2000米,管材采用PVC管,管径为DN110~DN160。沿道路单侧设置单臂路灯106盏。新建通信管道总长3407米,管材采用UPVC管,新建手孔井127座,缆线下地。在CK线车行道下建设给水管道,总长575米,管材采用PE管,管径为DN50~DN160。在村委会内部新建雨水管道,全长75米,管道采用HDPE双壁波纹管,管径为DN200~DN300,新建雨水检查井5座、雨水口 12 座。

2.3.  招标范围和内容:

(1)工程类别: 市政工程

(2)招标类型: 施工总承包

(3)招标范围和内容:

工程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及交通工程等。具体以招标图纸为依据,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其中,用于确定企业资质及等级的相关数据:

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用于确定注册建造师等级的相关数据:

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3000万元的城市道路;

用于确定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数据:

/

2.4.  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11624724元;

2.5.  工期要求:总工期为240 个日历天, 定额工期/个日历天(适用于国家或我省对工期有规定的项目); 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

2.6.  标段划分(如果有):/

2.7.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设计及现行相关规范的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下同)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3. 本招标项目 接受 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投标人 / 为牵头人,且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4. 本招标项目 应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 市政工程 / 类。 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 市政公用工程 /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若与福州市(准)龙头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信用分以各成员的最高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市政工程类)确定。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查询。

3.5.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0个;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

3.6.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1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7. 其他资格要求:

(1)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投标领域强制要求中标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闽建办筑函〔2021〕10号),本招标项目不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中标人应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2)投标人或其拟派本工程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在本项目投标截止前因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或限制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按否决投标处理;(3)其他详见招标文件

3.8. 本招标项目采用 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5-04-23 09:00:002025-04-28 09:00:00 通过 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https://fzztb.fzsggzyjyfwzx.cn/) 采取无记名方式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本招标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使用 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电子标书生成器打开。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检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印章;招标人没有电子印章的,须附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书。

5.评标办法和定标方式

5.1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5.2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定标方式: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6.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6.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230000元人民币。

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

①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达投标保证金指定账户;②或按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如果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足时,不足的部分按本条款①的方式补足;③或银行电子保函;④或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⑤或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⑥或根据《关于试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建〔 2023 〕 16 号)文件的要求:对政府投资的招标控制价超过 1000 万元且小于 3000 万元的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探索推行 “ 信用 + 承诺 ” 制度,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免缴 / 减半缴纳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5-05-16 09:00:00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 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7.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ggzyfw.fujian.gov.cn/)、福州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www.fzztb.org)、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https://fzztb.fzsggzyjyfwzx.cn/)

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福清市人民政府宏路街道办事处

地址:福清市宏路街道办事处,邮编:350300

电子邮箱:/

电话:注册后查看,传真:/

联系人: 姚正灿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京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清市音西清昌大道35号国税家苑3幢2梯204室,邮编:350300

电子邮箱:/

电话:注册后查看,传真:/

联系人: 王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

网址:https://fzztb.fzsggzyjyfwzx.cn/

联系电话:0591—85158230

 

招投标监督机构名称: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福清市清昌大道建设局大楼

联系电话:注册后查看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福清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址:福清市福人路6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5楼

联系电话:0591—85158230


 

宏路街道金印村道路提升改造项目(施工)答疑纪要

各投标单位:

现对宏路街道金印村道路提升改造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E3501810102802334001 )有关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质疑的答复事宜及招标文件补充事宜如

一、投标人质疑及答复:

问题1、人工费及机械费未按闽建〔2024〕9 号文的要求明确调差方式,请补充

答:详见下方补充通知

二、补充通知:

1、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10.7 .2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内容修正为: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本项目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内容修正为:

序号

条款号

原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删除、补充或修改后内容

1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原文无此内容,在第7.5.2条款中增加

增加: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包含但不限于:

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设计要求或任何工程质量问题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整改的。

2)因承包人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没有按投标时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货,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下令停工的;

3)因承包人不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进行配置时,或没有组织和协调好相关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而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4)因承包人政策施工组织方案审批影响开工的;

5)因承包人任何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项目进展的,承包人可自行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

6)施工过程中因城市供电、供水部门、环保部门的停电、停水、限电、限水要求暂时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发包人一概不作现场签证。

2

9.5试验和检验的其他相关条款

原文无此内容,在第9.4条款后增加第9.5条款

增加:

9.5 试验和检验的其他相关条款

1)承包人实施的工程质量检测,应当委托独立的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承包人应当将拟选择的检测机构事先报送监理人、发包人同意。

2)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地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4)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按照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闽建办建[2017]55号《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等现行规定执行。见证取样的检验工作由发包人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验,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由监理人实施,见证取样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11.1.1人工费价差调整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 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和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调整人工费价差,但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总额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比值大于1.05 或小于 0.95 的除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总额比值产生误差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确定比值。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 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但应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修改:

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 和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调整人工费价差, 但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总额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比值大于 1.05 或小于 0.95 的除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总额比值产生误差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确定比值。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时, 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4

11.1.2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其价差按下列方式调整:

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期综合信息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市场价格除以基准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前述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指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综合信息价格。前述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

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信息价格。

3)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数量以及本款第(2)项中的报告期市场价格,承包人在采购前需向发包人申请确认,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价差调整依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请资料后5天内予以确认,不予确认的视为发包人认可,并作为价差调整依据。承包人未向发包人申请确认,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价差,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价差。

修改:

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其价差按下列方式调整:

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期综合信息价格计算,幅度超过±5%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准价格计算,幅度超过±5%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

前述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指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综合信息价格。前述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

综合信息价格是指《福清市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福清市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价格参照《福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

3)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数量按工程月支付报表中的材料和设备当月消耗量为准,并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价差调整依据。承包人未向发包人申请确认,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价差,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价差。

5

11.1.3

施工机

械使用

费价差

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现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施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用并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2)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企业管理费、 利润、规费,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修改:

1)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与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单价,其风险承包幅度为(控制在±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其价差不参与下浮, 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6

21补充条款

原文无此内容,在第20条款后增加第21条款

增加:

21补充条款

21.1项目内若包含路灯、变压器、电力迁改工程的,中标人在完成该部分施工后,须自行负责停电申请的相关手续,按要求工期配合完成该部分施工并送电。在未正式书面移交发包人之前,中标人应负责电力设备的安全、管养维护及成品保管等工作(并在中标后对发包人递交安全责任承诺书),若在此期间发生第三者人身财产侵害、电力设备财产损失的,由中标人承担所有责任。

其中项目涉及到需要进行变压器报批相关手续的,中标人应配合发包人办理好施工临时变压器及永久变压器的报批相关手续。

21.2若工程完成招标后两年内仍无法实质性动建,则所签订的合同自动取消;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后已组织进场施工,但由于政府原因导致项目历时多年(超过2年)施工停滞的,按照下列方式执行:

1.若已进场施工并完成部分工程量,但整体项目无法合理切割的,由发包人按规定进行甩项验收;

2.若已进场施工项目可合理分割的,则以原中标价为控制因素,按该工程所对应新控制价进行分割;原中标价所对应的变更后工程量由原中标人组织施工,下浮率在原合同约定下浮率的基础上再下浮2%,剩余工程量发包人可按规定另行组织招投标。

21.3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标准》(DBJT13-338-2020)、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21〕3号)、《关于调整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管理费的通知》(闽建筑〔2021〕6号)等文件要求,落实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执行。同时,施工现场应安装符合标准的远程视频监控,接入城投集团公司视频监控平台。项目有渣土运输的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接入其视频监控平台,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4承包人需加强在建工地的防疫建设,配合发包人完成上级要求的一切防疫工作任务,提供相应核酸检测报告,隐瞒自身进入或接触疫区、疑似患病而不如实上报的,自行承担由于防疫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若在新冠肺炎疫情疫情一级响应期间的《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问题指导意见》(榕建价〔2020〕3号)规定执行。

21.5中标人应执行融政〔2014〕21号文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21.6承包人在施工中如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则应根据《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6号),以及《关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2〕35号)文规定,《关于执行闽建筑〔2012〕35号文的补充通知》(闽建筑〔2013〕12号)文规定,承诺选用建机一体化(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企业。

21.7中标人在进场前,应根据发包人的物探资料,进一步核实施工场地内及周边的管线位置并提供管线保护方案,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管线损坏的,中标人应负责修复好损坏管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21.8在混合料生产施工前,中标人应将混合料采购合同、拌合厂(站)质量保证体系及由环境主管部门出具“排污许可证”相关资料提交给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及发包人。

中标人应将拌合厂(站)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及合同要求出具相关的原材料检验报告及出厂混合料检验报告并向发包人报备。

在混合料生产前,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混合料所使用原材料进行抽检;

在混合料现场实施过程,发包人将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原材料及混合料进行过程跟踪抽检,若经抽检不符合要求,则中标人无条件返工整改,并承担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将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拌和厂(站),中标人应做好配合。

21.9中标人应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建〔2021〕3号)的要求执行。

21.10涉及交通占道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一周内,向发包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占道方案及导流措施。

21.11一、中标后(以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14天内提供投标时承诺的《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的人员证书资料给发包人核查,出现下列情形的,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①中标人未提供或逾期提供的;

②中标人提供的资料不满足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备案的要求的;

二、合同签订后14天内应协助发包人办理好施工许可证,出现下列情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①中标人提供的配备人员不满足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全员通过备案的”要求的;

②中标人在施工许可证完成前对投标承诺的人员进行变更的;

③累计处罚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的。

因中标人原因逾期的,每延误2天提交即视为本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因中标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延误1天的情形进行处罚。

7

22补充条款

原文无此内容,在第21条款后增加第22条款

22补充条款

22.1园林绿化养护质量符合þ《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或¨ 《福清市城区道路绿化社会化管养考评办法(2022年1月修订版)》  (地方标准)中  级标准。

22.2绿化种植及养护要求

1.在施工过程及绿化养护期内植物死亡,须按原设计品种和规格更换,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竣工验收时苗木成活率约定(乔木、灌木、地被、草坪等):100%。

3.养护期满移交时苗木成活率约定(乔木、灌木、地被、草坪等):100%

22.3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施设备安装及园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驳岸、园林景观桥梁等。

22.3.1 绿化工程:是指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种植工程。

22.3.2绿化养护:是指对绿地内植物采取的整形修剪、松土除草、灌溉与排水、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改植与补植、绿地防护(如防台风、防寒)等技术措施。

22.3.4绿化养护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绿化养护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2.4合同当事人对农药、肥料的使用要求:符合环保规定。

22.5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22.6绿化工程移交期限:绿化养护期为一年,若季度考核均未被评为差,方可移交;否则移交期限延迟三个月

其他工程移交期限:硬地及公厕等景观土建专项工程、电气专项工程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先行移交

22.7绿化养护期

绿化养护期的具体期限:一年(含100%成活率苗木保活)。

绿化养护期内双方责任约定: 详见附件

绿化养护期内水电费支付:承包人用水用电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发包人将配合承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施工用水、用电应独立安装水、电表,施工用 水、用电费用按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的收费标准由承包人自行缴纳。因承包人不按标准缴纳该费用造成工地停水、停电影响施工的,其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养护期间,养护用水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缴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电费移交发包人缴纳)

22.8凡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属保修内容。在养护期内,承包人应认真做好养护期的修剪、拔草、松土、施肥、除病虫害、补苗、扶正、卫生保洁等各方面工作应符合福建省有关标准和福清市市区公园绿地养护标准,发包人或监理每个月月中与月底检查2次,任何一项不合格都将被以单项单次1000元至3000元进行扣罚款,另外发包人平时随时抽查,发现问题通知整改,承包人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将按1000元至3000元进行扣款。在工程未正式移交给业主前,工程施工及养护期苗木被盗及各种原因造成苗木及公园设施的损坏,其责任皆由承包人自负。

 

 

招标文件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清市人民政府宏路街道办事处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京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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