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告变更>(澄清公告)东莞市建成区河涌水质提升及排水管网提质增效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答疑回复(四)

公告变更 广东省

公告内容

问题编号:WTBH3注册后查看2

问题:招文第5**$3页,第4点拟投入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设计负责人,作为设计负责人负责过设计类似业绩自2****0年0**$3月0**$3日至今获得奖项的,请问作为设计负责人可否为项目负责人或给排水专业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获奖的条件中第④点投标人须提供能体现作为相应岗位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指的是哪些证明材料?可否为履约证明材料,业主证明材料,成果报告签字页等?

回复: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作为设计负责人”应为拟投入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在投标人所提供获得奖项的设计类似业绩中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岗位。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附上能体现作为相应岗位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满足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即可,具体以评标委员会的判定为准。

问题编号:WTBH2注册后查看5

问题1:根据招标文件P5**$3.2.3施工负责人(即施工项目经理)资格和招标文件P2**$3“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最低要求)”,请问施工负责人(即施工项目经理)能否由承担市政部分施工的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最低要求)表后说明第1**$3点约定“1**$3、若为联合体投标,上述项目总负责人必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其他施工人员可由组成联合体的施工单位中的任意一方提供;上述设计负责人必须由负责市政部分的设计的一方提供,其他设计人员可由组成联合体的设计单位中的任意一方提供。”。

问题2:请招标人明确,虽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了市政部分设计、水利部分设计、市政部分施工单位、水利部分施工单位,但是在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最低要求方面,仅项目总负责人必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其他施工人员可由组成联合体的施工单位中的任意一方提供。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最低要求)表后说明第1**$3点约定“1**$3、若为联合体投标,上述项目总负责人必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其他施工人员可由组成联合体的施工单位中的任意一方提供;上述设计负责人必须由负责市政部分的设计的一方提供,其他设计人员可由组成联合体的设计单位中的任意一方提供。”。

问题编号:WTBH2注册后查看3

问题1:类似业绩指“市政公用工程(含给水工程或排水工程)” 提问:如市政道路业绩也属于市政公用工程,业绩工作内容包含给排水工程,是否认可此类业绩?

回复:认可。

问题2:合同金额≥3***0万元的类似工程设计业绩 提问:如认可市政道路业绩(包含给排水工程),此金额是指给排水金额还是整个合同金额?

回复:整个合同金额。

问题3:作为设计负责人负责过设计类似业绩自 2****0 年 0**$3 月 0**$3 日至今获得奖项,投标人须提供能体现作为相应岗位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提问:(1)相应岗位是指作为项目负责人还是给排水负责人?还是均认同? (2)业主开具的履约证明是否可以作为证明材料?

回复: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作为设计负责人”应为拟投入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在投标人所提供获得奖项的设计类似业绩中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岗位。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附上能体现作为相应岗位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满足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即可,具体以评标委员会的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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