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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变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公告内容

某单位车场维修整治施工项目更正公告

(项目编号:2025-JLJZCF-G1001

我部组织的某单位车场维修整治施工项目,部分内容需变更,具体如下:

一、变更项目

原公告第四条:报价供应商资格条件更正为: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五)本项目特定资格: /  

(六)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七)人员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或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拟派技术负责人为建筑专业,中级职称以上工程师。

(八)自治区外企业已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信息登记。

(九)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近三年,即:指202211日起至今至少承建过1个经验收合格的造价不低于100万元的建筑或市政工程施工业绩(开标时需携带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已完工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如无原件业绩将不被认可)。

二、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人:张先生、白先生

移动电话:注册后查看 注册后查看

三、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项目监督人: 任先生

移动电话:注册后查看

202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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