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告变更>【以案释法⑰】违法加工疫木屡禁不止?从严惩处!

公告变更 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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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是由松材线虫引发的一种毁灭性森林病害,被称为“松树的癌症”。该病害不仅严重破坏松林生态系统,导致生物多样性下降,更可能对林业经济、国家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为有效遏制松材线虫病等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切实维护森林资源安全,近年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资规部门建立了常态化执法协作机制,持续开展林业联合执法专项行动。近期,执法部门成功查处了一起未经许可擅自加工利用疫木的典型违法案件。

2****5年3月1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柳城中队联合资规所开展联合检查,巡查至柳城畲族镇某村时,发现当事人何某某的木材加工厂内存有疫木以及相关松木制品,涉嫌未经许可利用疫木加工,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勘验,巩固违法证据,并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将涉案松木原木及松木制品等物品进行扣押,于2****5年3月5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武义县柳城畲族镇某村木材加工厂,在2****5年年初购买木材加工期间未做好管理以及原料检查工作,致使其所购木材中混有当地松木疫木,并加工成模板、架子等制品存放在仓库内,其加工成品尚未出售。经武义县疫木处理中心称量,该批涉案松木原木及松木制品总重为1注册后查看5千克。另查明,当事人未取得疫木加工企业资质,且曾于2****4年3月2**$3日和2****5年1月1**$3日两度因未经许可利用疫木加工被综合执法部门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利用疫木加工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但其在同年度屡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经处罚教育后仍未改正,根据《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8****0元整并没收松木原木及加工制品1注册后查看5千克的行政处罚决定。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木材加工企业利用疫木加工板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利用疫木造纸、制作人造板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利用疫木加工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疫木、加工剩余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加强对重点场所的源头管控,严格阻断疫木流通渠道,同时通过典型案例曝光、以案释法宣讲、新媒体普法等方式,增强公众法律意识,形成群防群控的社会氛围,筑牢森林资源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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