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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变更 安徽省

公告内容

双凤经开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采购及运维更正公告[2024]

2024年12月24日 20:00 来源: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双凤经开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采购及运维
品目

采购单位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区域安徽省公告时间2024年12月24日 20:00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2月11日更正日期2024年12月23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雪
项目联系电话注册后查看
采购单位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开发区阜阳北路11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注册后查看
代理机构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合肥市长丰县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5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注册后查看

双凤经开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采购及运维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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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4ACCFZ0053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双凤经开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采购及运维

首次公告日期:20241211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t采购公告t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提交(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变更为:20251810:00提交(上传)投标文件地点(开标地点)变更为: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2楼8号开标室

2、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评分内容“人员配备”更正为:

人员配备

1、的项目经理(1人):

1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的,得3最高得3分。

2)2021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落款时间或官网公示时间为准),获得过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垃圾分类或环保类或环卫类奖项(或荣誉)的,得4分,最高得4分。

注:序号(1)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为评审依据

序号(2)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为评审依据,上述材料须能体现评审要素,如无法体现,须提供颁奖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除上述材料外,投标文件中还需同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社保缴纳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所在月份和投标截止时间所在月份往前追溯3个月内的任意1个月,如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1225日,则提供20249101112月中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即可)

0-7

3、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评分内容“投标人荣誉”更正为:

投标人荣誉

2021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落款时间或官网公示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垃圾分类或环保类或环卫类荣誉(或奖项)的:

1)县(区、县级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每提供1个得4分;

2)地级市(或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每提供1个得5分。

注:满分10分。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为评审依据。以上材料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党政机关包括**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0-10

更正日期:20241223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评分项中的“人员配备”的项目经理荣誉评分条款,原文措辞为“2021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落款时间或官网公示时间为准),获得过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垃圾分类或环保类奖项(或荣誉)的,得4分,最高得4分。注:序号(2)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为评审依据,上述材料须能体现评审要素,如无法体现,须提供颁奖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这条评分条款仅认可了垃圾分类或环保类的荣誉,为什么环卫类的荣誉不可以?这条评分项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事实依据:我们仔细通读了整本的招标文件,项目经理的荣誉对于本项目的服务质量并没有很大的关联吧?为何要有这条评分条款呢?而且还只认可“垃圾分类和环保类”的荣誉。试问,项目经理获得的主管部门的优秀项目经理或者优秀环卫管理者等荣誉怎么不行呢?这条款的设定明显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以及局限性,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法律依据:1、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及(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违反了《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四条 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管理。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交易规则、流程、服务,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和信用等信息。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请求:招标文件评分项中的“人员配备”的项目经理荣誉评分项删除,改为学历要求“项目经理具有:(1)大专学历的,得2分;(2)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得分。注:以获得的最高学历及以有效的学历证书为评审依据。”

1:见更正内容。

2: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评分项中的相关认证评分条款,原文是“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最高得2分;(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最高得2分;(3)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最高得3分;(4)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最高得3分;注:满分10分。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证书信息查询截图为评审依据。”我们认为体系认证的评分设定内容第三条和第四条,明显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以及局限性,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事实依据:目前随着我国招投标管理政策越来越透明,营商环境优化措施的不断落地,已经很难看到除了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之外的体系认证评分条款了。本项目竟然一下子多出2个冷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证书。请问,这项目的采购需求哪里要求供应商要具备这些信息技术安全和信息技术服务的字眼描述?本项目招标到底是招一个垃圾分类的服务商还是要招一个IT服务商?这两条技术服务体系认证要求,明显与招标采购需求内容不符。

法律依据:1、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及(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违反了《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四条 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管理。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交易规则、流程、服务,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和信用等信息。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请求:招标文件评分项中的相关认证评分条款改为常用的三大体系证书,多出的1分建议做调整。改为“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最高得3分;(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最高得3分;(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最高得3分。注:满分9分。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证书信息查询截图为评审依据。”

2: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服务要求及配置清单相关内容均涉及信息技术相关服务。需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支撑,设定的评分项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违反相关规定。

3: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评分项中的投标人荣誉,原文是“2021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落款时间或官网公示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垃圾分类或环保类荣誉(或奖项)的(10分):(1)县(区、县级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每提供1个得4分;(2)地级市(或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每提供1个得5分。注:满分10分。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为评审依据。以上材料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党政机关包括**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这评分条款明显设定的有问题,涉嫌具有排他性以及局限性,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事实依据:这条评分条款又出现了仅仅认可投标人获得的垃圾分类及环保类的荣誉奖项。那环卫类的荣誉为什么不认可?老百姓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要分类,也要运输,这些工作难道不是环卫范畴吗?垃圾分类工作在很多地区的主管部门是城管局,城管局怎么会给运维垃圾分类的企业颁发环保类荣誉呢?现在只认可环保类或者垃圾分类字眼的荣誉,明显设定具有局限性和排他性。

法律依据:1、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及(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违反了《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四条 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管理。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交易规则、流程、服务,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和信用等信息。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请求:招标文件评分项中的投标人荣誉改为“2021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落款时间或官网公示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包括但不限于垃圾分类或环保类或环卫类荣誉(或奖项)的(10分):(1)县(区、县级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每提供1个得4分;(2)地级市(或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每提供1个得5分。注:满分10分。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为评审依据。以上材料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党政机关包括**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3:见更正内容。

4: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详细审查-评分标准-人员配备:1、拟派的项目经理:(2)2021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落款时间或官网公示时间为准),获得过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垃圾分类或环保类奖项(或荣誉)的,得4分,最高得4分。注:序号(2)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为评审依据,上述材料须能体现评审要素,如无法体现,须提供颁奖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这条评分条款具有明显的限定性及排他性,且对项目经理的管理职能要求存有重大漏洞。

事实依据:首先要求项目经理具备已经获得过的荣誉,对项目本身的提质增效管理来说,并无实质性作用。反观本项目涉及多达50多人的运维团队管理,工作内容覆盖垃圾分类的前端宣传引导、收集、中端分类运输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及纠纷事故的应急处置必须放在首位,而本项目未对项目经理的安全管理能力做出实质性要求,属于重大漏洞。其次,本条荣誉要求限定在“垃圾分类”及“环保类荣誉”字眼,生活垃圾的分类及运输等工作,难道与环境卫生管理都无关联了码?此条评分也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限制或者排斥,也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33项: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请求:建议将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详细审查-评分标准-人员配备-1、拟派的项目经理的荣誉评分项修改为:“具有地市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或安监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或具有地市级安全生产考试中心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得4分,最高得4分。注:以有效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文件为评审依据。”

4:见更正内容。

5: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详细审查-评分标准-相关认证: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最高得2分;(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最高得2分;(3)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最高得3分;(4)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最高得3分;注:满分10分。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证书信息查询截图为评审依据。上述两条(3)和(4)认证评分条款具有明显的限定性及排他性,也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

事实依据:纵观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对于信息安全管理及信息技术服务,并未有实质性要求。上述两条(3)和(4)评分条款的设定明显与采购需求不匹配。此两项证书并非国家强制性要求认证证书,也非常用的三大体系证书,不利于招投标的公平和公正性,与国家倡导的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政策相违背。本项目涉及到50多人的日常管理,且团队成员整天与生活垃圾及渗滤液打交道,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不容忽视。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33项: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请求:2、建议将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详细审查-评分标准-相关认证修改为:“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4分,最高得4分;(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最高得3分;(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最高得3分。注:满分10分。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证书信息查询截图为评审依据。”

5: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服务要求及配置清单相关内容均涉及信息技术相关服务。需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支撑,设定的评分项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违反相关规定。

6: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详细审查-评分标准-投标人荣誉:2021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落款时间或官网公示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垃圾分类或环保类荣誉(或奖项)的(10分):(1)县(区、县级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每提供1个得4分;(2)地级市(或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每提供1个得5分。注:满分10分。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为评审依据。以上材料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党政机关包括**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该条评分项仅现限定于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垃圾分类或环保类荣誉(或奖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限制或者排斥,也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

事实依据:本条款仅限定于投标人获得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垃圾分类或环保类荣誉(或奖项),生活垃圾的分类及运输等工作,难道与环境卫生管理都无关联了码?生活垃圾的分类的意义难道不是营造宜居的生活环境,提高本地的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吗?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33项: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请求:建议将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详细审查-评分标准-投标人荣誉修改为:“2021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落款时间或官网公示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垃圾分类或环保类或环卫类荣誉(或奖项)的(10分):(1)县(区、县级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每提供1个得4分;(2)地级市(或以上)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每提供1个得5分。注:满分10分。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为评审依据。以上材料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党政机关包括**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6:见更正内容。

7:1、(内容或条款)关于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对于要求提供的项目经理个人荣誉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为评审依据。”

2、(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根据合肥市已招标的同类型项目招标文件来看,对荣誉证书都是认可的,且目前大多数政府单位对人员的表彰都是直接以证书或奖状的形式,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形式很少。我司认为此项设置有失公平性,有排斥潜在投标人嫌疑,建议修改为:提供荣誉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

3、(建议)此项调整为:提供荣誉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

7:评审依据不予修改,设置不违反相关规定。其他详见更正内容。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开发区阜阳北路118号

联系方式:注册后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注册后查看、627219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高志敏

电话:注册后查看、62721970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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