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日喀则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ZFCG2****5-2注册后查看8
二、项目名称:2****4年日喀则市林草局森林草原防火物资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拉萨市金珠西路1***8号阳光新城B7-2-3***2号
地址:西藏日喀则市昂仁县伟色路与达加路交接路口
地址:日喀则市春江花苑1栋4单元3***1室
相关当事人:日喀则市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吉林南路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具体为:
认为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洒水车接近角/离去角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认为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全方位自动升降机泛光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认为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干粉灭火器中标产品未提供强制性3C认证报告;
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时未进行举证;未对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举证;未对是否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举证;在回复质疑环节缺乏公平公正;
质疑中标供应商中标产品(水泵)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以上均提出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充分性和态度的不满,认为答复缺乏公平公正。被投诉人及采购人提交投诉情况说明,均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依法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分项1、3、4成立,分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质疑答复情况,责令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并限期(6月1**$3日前)报送整改情况。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针对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本机关将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日喀则市财政局
2****5年 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