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标结果>null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驻财购公示【2024】1号)

中标结果 江苏省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驻政采购-2****3-1**$3-4**$3
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第十二初级中学报告厅设备购置项目
三、采购日期:2****4年1月9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倍功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和文化路
被投诉人:河南润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驻马店市慎阳路
相关供应商:驻马店丰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光明路与中华路口向南1***0米
当事人:驻马店丰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光明路与中华路口向南1***0米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磋商文件编制符合性检查标准与评分标准设置存在前后描述矛盾。 事实依据:磋商文件2**$3.2.2符合性检查设置内容与评分标准设置技术参数指标
响应情况设置不符,存在偏差。与公平公正原则及事实不符。
{请查看磋商文件第三章,2**$3.2.2符合性检查。明确说明【符合性审查包括以
下内容,有一条不响应者,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
(1)响应文件按规定签字、盖章的。(2)响应性文件有效期、交货时间、质保期 等均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3)任何1项技术参数都满足技术需求的。(4)按磋 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列、不能空项和提供虚假内容。(5)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使用中文表述,意思表述明确,前后一致,使用计量单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6)响应文件的关键内容和响应文件中经修正的内容字迹清晰,修改处按规定 签名盖章。(7)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评分标准设置技术参
数指标作为评分项】}





1技术
参数指
标响应
情况



1**$3分



所投产品技术参数符合磋商文件全部要求的,得1**$3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2:设置与供应商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相关的厂家认证证明证书
作为评审因素作为评分不合理。

事实依据:磋商文件评分标准设置【大屏显示系统1.供应商所投的室内全彩生 产厂商,入选国家科学技术部发布的“国家专业众创空间示范名单”的得3分, 不提供不得分。3.供应商所投的视频数据采集接收卡生产厂商,获得过国家级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4.供应商所投的视频数据采集接收 卡生产厂商,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 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的证明扫描件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5.供应商所投的视 频处理器生产厂商,具备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发的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 平台的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音箱系统4.所投音响系统供应商提供“红外线 无线接收机控制软件著作权证书”、 “红外无线话筒控制软件著作权证书”的 原厂证书扫描件得3分,没有不计分。5.所投音响系统供应商获得“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的得2分,没有不计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驻马店市政府
采购负面清单。

投诉事项3: 【商务分1**$3分】设置的评分指标的评审因素没有明确判断标准作 为评审依据,【驻财购2****2】2**$3号明确规定禁止设置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 作为评审因素。参与评分的指标不属于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且与招标文件
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不相对应。
事实依据:磋商文件及评分标准【商务分1**$3分】设置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需
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驻马店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投诉事项4:没有依法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规定。

事实依据:根据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内容,本次采购标的核心产品及台式电脑, 椅子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豫财购〔2****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

七十一条。《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驻
财购2****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投诉事项1、3不成立,2、4成立。因本项目磋商文件出现违规现象,鉴于该项目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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