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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 四川省

公告内容

一、 项目编号:N5***0注册后查看0注册后查看1**$3

二、 项目名称:物业服务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远建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富顺县富世镇祥云巷5**$3号

被投诉人: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遂宁市市民中心(5号花瓣4楼5****6-2室)

四、 基本情况

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遂宁市中心医院物业服务项目(N5***0注册后查看0注册后查看1**$3),采购日期为2****5 年 0**$3 月 1**$3 日。

投诉事项1:招标人提供的报价表1和表2所须计算的品目内容不同,客观上报价总价必然做不到保持一致。投诉人的报价表1和表2的总价不一致,才属于正常计算的结果。并且一个采购项目质疑一个报价总价,其他属于分项合计价。参加本次投标的供应商报价表1和表2报价总价保持一致的,反而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评审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及招标文件5.7.规定的义务进行评审工作。

投诉事项2: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修正的,而未依法履行职责,其评审工作违规。采购人提供的报价表1第一项体现有报价总价要保持一致,但表格最后是报价合计,不是报价总价。按照政府采购的制度一个项目只有一个报价总价,投标人的总价是否应该通过符合性审查,应当以财政部令第8**$3号第五十九条、招标文件5.3.4.解释、澄清、说明的有关问题规定进行评审,据此,评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

投诉事项3:当投标人的报价表1和表2报价合计不一致的,属于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财政部令第8**$3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让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履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程序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3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招标文件5.3.4.解释、澄清、说明的有关问题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在发布之前未与投标人进行商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属于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招标文件报价表1和表2存在两种及以上意思解释,就属于存在歧义,评标委员会即不停止评审又未作出对投标人有利的解释,评标工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评审结果应当无效。

投诉事项5:评标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未尽到招标文件5.7.规定的“审慎”义务,评审之前没有认真对采购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导致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而未依法停止评审是客观事实。

五、 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 其它补充事项

无。


遂宁市财政局

2****5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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