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样本的保存:供应商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样本进行保存。检验类原始样本保存不少于 7 天、病理原始组织保存不少于15天、病理切片、蜡块和阳性涂片保存不少于15 年。由于样本本身特性达不到保存期限或保存无意义的,另行约定。
3.3 提供可实时监控物流各个环节的温度的系统和终端设备,能够对物流的全程进行温度监控、 报警及记录,能够对整个过程进行溯源管理,并能够提交相关记录的纸质文档,遗留档备查。 一年 3次以上无法进行运送温度溯源,医院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损失。
★3.7 系统对接要求:供应商在本项目服务期内,需要按采购人要求负责将检验结果传送至医院LIS系统和HIS系统等系统,提供实施方案,相关软、硬件及网络接口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6、为保证检验结果实时网络传送,供应商须将检测结果按采购人要求传入医院LIS系统和HIS系统等系统,实现数字回传和特殊报告单的PDF回传功能。确保报告单可在网上查询。
1.检测内容出具报告时间为1-3个工作日,最多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适当延长报告时间应通知及时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同意。若出现危机值,在检验报告打出后30分钟内向甲方报备并说明情况,危机值回报电话:注册后查看 。报告时间延迟1天扣延迟批次检测费的50%,延迟2天检测费减免,如造成投诉纠纷需承担相应责任。五次(含五次)以上延迟报告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二、合作期限1合同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此次为第二次签订,有效期自_2025 年_4月27日至2026年4月26日止。每年合作期满,甲方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包括但不限于误验、漏检、误报、标本丢失、运送错误情况等),年度考核合格的,自动履行下一年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合作期间,乙方由于自身能力不足等原因拒绝甲方提出的检测要求,拒绝超过 2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7.6合同签订后甲方有新增加项目,无需再走议价程序,乙方应承诺按已签订按合同中的最高优惠率执行,即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1-优惠率)*实际数量,须提供承诺书。若乙方无故拒绝检测要求,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第三方检测机构,并将此计入年度考核。如果因为项目唯一性、不可替代性、市场波动太大(10%以内的忽略不计)、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需要调整优惠率,乙方需提前7个工作日出具盖有公章的调价函。调价函内需要详述调价原因和本地区至少3家以上其他同级市级医院收费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收数量、收单价等)作为甲方进行调价的申请的依据。甲方需要完成并通过院内相关程序最终确定的实际折扣率由双方协商处理
7.7合同期内,分项报价表中的检测项目医院有能力自行开展的,甲方可自行检测,不再委托乙方进行检测,中标折扣不予以调整。7.8甲方将不定期组织专家至乙方现场检查、督导并查看试剂、设备等采购相关台账,如发现乙方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或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更改使用试剂的品牌和检验项目的方法学等现象,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乙方需按已做项目的收费金额赔偿甲方,并承担所有相关违约责任。
按实结算
4.1 资金支付方式:
一、本次招标的1-120项,优惠率为51%,各项检测项目的结算参照长沙市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1-优惠率),按实结算。121-123项按合计单价230元执行,按实结算。
二、核算的唯一标准是长沙市医疗服务行业物价收费标准,除政策调整因素外,合同期内价格不能调整。
三、检测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样本采集、运输服务、配套车辆设备、配备服务人员、售后服务、质量监控信息、外送标本检测成本、保存装置、管理费、税费、合理利润等完成本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医院除标本外送检测服务费,不再另外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四、检测费用按月结算,业务量的结算以甲方相关责任科室当月外送标本登记的签收记录按实结算。(具体结算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付款流程按医院财务规定执行)
五、甲方开票信息及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六、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开票名称:宁乡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宁乡市妇幼保健院)地址、电话:宁乡市二环南路2号 注册后查看
开户行:宁乡县农业银行白马开发区分理处
账号:18027801040000861
2.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长沙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湖南湘江新区支行
账号为:62166注册后查看110
3.双方各自对其提供的上述信息的正确性、真实性承担责任。如以上信息如发生变化的,任何一方均应在8小时之内书面告知对方。否则,双方均以上述信息为准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对方收到书面告知的,视为另一方完成了告知义务。
4.6双方业务往来以对公账号为准,如有变更或委托第三方支付或收款的,需向另一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变更情况说明书》。
4.7未经乙方出具书面的收款授权书,甲方不得将检验费以任何形式支付给乙方任何工作人员;如有前述付款行为的,视为未付款,甲方仍应继续向乙方履行合同付款义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4.2收款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江新区分行营业部(长沙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606757352046)
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 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江新区分行营业部(长沙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606757352046)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2025-04-27 ——2026-04-26
五、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 (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验收方式采用简易验收方式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在检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参检人员个人检测报告送达甲方体检负责人处;乙方应保证检验结果出具及时、准确。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在检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参检人员个人检测报告送达甲方体检负责人处;乙方应保证检验结果出具及时、准确。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甲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载明的质量、服务等有关条款、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资料依法组织履约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 (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验收方式采用简易验收方式。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 (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验收方式采用简易验收方式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要求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对采集的样本进行前处理和存储,并注明样本的检测信息,如:患者基本信息(姓名+病案号),样本类型、项目名称、采集时间等。
2. 甲方将样本统一收集存放在指定地点,安排人员与乙方进行样本的交接、签收工作,甲方收集样本所需的耗材由乙方提供。
3.甲方应依法依规履行知情告知义务,若特殊检验项目及需要受检者知情同意的,原则上应使用乙方的知情同意书模版。若甲方要求使用非乙方知情同意书模版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承诺其已使用符合医学伦理要求的知情同意书以充分保证受检者知情、同意。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应每天安排两次上门收取标本。若出现特殊情况,须提前与甲方沟通,按甲方规定时间节点执行。
2.乙方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样本进行保存。检验类原始样本保存不少于7天、病理原始组织保存不少于15天、病理切片、蜡块和阳性涂片保存不少于15年。由于样本本身特性达不到保存期限或保存无意义的,另行约定。
3.对体检等有大批量检测需求的情况,甲方将提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做好准备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工作。4.乙方须根据甲方需求,免费提供甲方用于相关标本存放用品、耗材等,提供每次到货清单、合格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5.所有样本的运送必须符合样本温度的管理要求,采用相应的冷链运送技术,特殊标本运输过程中需干冰冻存。
6.所有样本运送必须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冷链物流车或转送车辆及冷链物流箱,冷链物流车或转送车辆及冷链物流箱配备数量满足标本转送要求。
7.提供可实时监控物流各个环节的温度的系统和终端设备,能够对物流的全程进行温度监控、报警及记录,能够对整个过程进行溯源管理,并能够提交相关记录的纸质文档,以留档备查。乙方一年3次以上无法进行运送温度溯源,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8.乙方负责全程冷链运送现有的标本。
9.样本交接及运送过程必须符合样本的安全管理要求。
10.运输车辆拥有运输标本专业设备,可以应对突发生物安全事件的现场处置。
11.乙方在本项目服务期内,需要按甲方要求负责将检验结果传送至甲方LIS系统和HIS系统等系统,提供实施方案,相关软、硬件及网络接口费用由乙方承担。
12.样本检测及报告样式依据按甲方LIS系统要求来执行。
13.为保证检验结果实时网络传送,乙方须将检测结果按甲方要求传入医院LIS系统和HIS系统等系统,实现数字回传和特殊报告单的PDF 回传功能。确保报告单可在网上查询。
14.如甲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并在样本保存有效期内提出,乙方应无条件免费重新检测。
15.供应商对检验结果负责,因检验结果问题引起的医疗纠纷,对患方的所有赔(补)偿费用完全由乙方支付,同时乙方应对医院另行进行相应赔偿。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1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7.1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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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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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