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项目整体质保期叁年,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内所有软件更新、升级、维护(不包含每年数据更新 费用),提供所有软硬件设备的维修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中标人需向厂家购 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中标人应配合采购人完成本项目国产化适配的实施和第三方测评工作。
(3)中标人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 、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中标人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2、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可在投标前进行现场踏勘,以便充分了解项目的现状、地理位置、道路环境及任何 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等责任采购人不予承担,踏勘费用、责任和风险自理。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
注册后查看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3,说明:第一次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3%;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
注册后查看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3,说明:第二次履约验收款:在项目实施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3%;,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
注册后查看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3,说明:第三次首年运维款:在项目系统正常运行,(竣工验收合格)驻场服务期满一年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结合考核结果并经双方结算确认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3%;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
注册后查看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3,说明:第四次次年运维款:在项目系统正常运行,(竣工验收合格)驻场服务期满两年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结合考核结果并经双方结算确认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3%;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
注册后查看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3,说明:第五次尾款:在项目系统正常运行,(竣工验收合格满3年)驻场服务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结合考核结果并经双方结算确认后,付清剩余1**$3%合同结算尾款。
收款账户:
工商银行北京灵境支行(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0***0注册后查看3注册后查看4注册后查看9)3.预付款保函: 否
合同服务期限
(1)项目建设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1***0天内需完成项目整体建设;
(2)安全运营服务周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服务周期为三年。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2****5-0**$3-0**$3 ——2****8-1**$3-0**$3
五、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3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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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
(6)履约验收标准:
1、乙方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进度和系统实际运行的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及时给甲方技术人员、业务人员提供数 据安全培训服务,培训目标为望城区政府信息化管理人员、运维人员以及数据服务团队,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乙方每年 应免费提供不少于2次的数据安全培训服务。
2、乙方培训时应提供设备、系统操作说明和日常维护等技术资料。如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需要 提供多次免费的再培训。
3、项目自竣工验收之日起驻场运营服务3年,本项目驻场运营服务期为3年,中标人须提供1名数据安全治理专业人员驻 场运营服务,提供2名数据安全运维工程师驻场运营服务(1名CISP或同等资质专业人员,1名软件工程类的中级工程师 及以上),驻场运营服务时间自项目竣工验收后开始计取。质保期间,甲方按项目质量考核管理办法对乙方进行考核, 质保期满后,甲方另有相关服务需求,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并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服务。
4、保修和维护期间,乙方提供7x2**$3小时技术支持服务,快速响应、处理系统发生的各类紧急故障,及时使系统恢复正常。
5、在维保期间,乙方应进行日常的巡检、 日常数据备份等工作,及时解决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涉及乙方提供的 产品及服务的故障及漏洞,优化、完善、补齐系统业务支撑能力,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6、如因乙方的产品问题,给甲方带来直接经济损失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赔偿。
7、项目其它售后服务及保障服务要求以乙方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方案》载明内容为准。
8、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4]5号)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 验收程序标准与结算须符合长沙市、望城区电子政务系统相关的验收标准及有关结算相关标准和流程等要求。
9、项目竣工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竣工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竣工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 凭证之一。
1**$3、竣工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1**$3、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4]5号)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在竣工 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竣工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3、如竣工验收不合格,中标人须更换合格货物、辅材或重新进行安装与调试,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如两次竣工验收不 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与中标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另行选择供应商承担本采购项目的供货和相关服务。中标人须承担因竣工验收不合格而返工造成的自身的一切损失和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3、如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生纠纷,将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如为中标人原因,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1**$3、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即进入正常驻场运营服务,开始提供正式的运维服务。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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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本项目所有成果及资料、数据库、软件开发平台、成品软件所有权及知识产权最终归属于采购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双方另行协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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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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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3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3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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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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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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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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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