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成都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结余资金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鑫盛路3***6号2栋6层6***1号
被投诉人: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5***9号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6***6号2栋2****9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咨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四川省成都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结余资金采购项目(二次)(N5***0注册后查看0注册后查看3**$3),采购日期为2****5 年 0**$3 月 2**$3 日。
投诉事项1:违规设置样品。
投诉事项2:本项目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与样品评审重复评审。
投诉事项3:样品评分因素含义不准确、表达不规范,无客观的判断指标。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要求就水域救援工具组、水域救援套装、水陆两用破拆工具组、水上遥控救援飞翼等水域装备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合理。
投诉事项5:移动照明工作平台参数设置不合理,限制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6:部分“▲”针对描述性参数提供检验报告,限制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7: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个人防护套装A(防火防化个人套装)部分带“▲”重要参数要求提供型式检验报告不合理,限制潜在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6: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7: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部分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三十一条,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活动,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成都市财政局
2****5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