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张官、新新、城龙、耒宜高速机电工程劳务服务采购项目进行了复评。复评后,第1-5标段成交候选人未发生变化,现将第6标段、第7标段成交候选人变更公示如下:
第6标段:
标段号 | 序号 | 供应商单位名称 | 响应折扣率(%) | 推荐结果 | 备注 |
6 | 1 | 9**$3.9**$3 | 成交候选人 | ||
2 | 9**$3.3**$3 | 后备第一 成交候选人 | |||
3 | 9**$3.3**$3 | 后备第二 成交候选人 |
第7标段:
标段号 | 序号 | 供应商单位名称 | 响应折扣率(%) | 推荐结果 | 备注 |
7 | 1 | 9**$3.0**$3 | 成交候选人 | ||
2 | 9**$3.3**$3 | 后备第一 成交候选人 | |||
3 | 9**$3.8**$3 | 后备第二 成交候选人 |
公示期为公示发布后3日。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并现场递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材料、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响应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4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提出异议的投诉,有关部门在受理投诉时另要求投诉人递交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附件1:被否决响应的响应人名称、否决原因和依据
联 系 人:魏先生、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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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三一大道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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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三一大道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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