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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 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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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庄煤业锡林河公司2025-2028年爆破工程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平庄煤业锡林河公司2025-2028年爆破工程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50103099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50103099001
载明内容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中标候选人第中标候选人
名称鞍钢矿业爆破有限公司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4743.0000004896.000000
质量(如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工期(交货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资格能力条件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一级、2100001300283、2025年07月11日
2、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一级、D121177407、2028年07月07日
3、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类、(辽)JZ安许证字[2016]009962、2025年08月03日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一级、D135002957、2028年12月22日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一级、一级、3500001300429、2027年08月27日
3、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建筑施工、(闽)JZ安许证字[2004]070014、2025年07月11日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项目经理徐荣兴 一级建造师 辽12120注册后查看 建安B证 辽建安B(2016)0340998 技术负责人闫大洋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 2103000400372 安全负责人王宁 辽建安C2(2024)0006708项目经理夏鹤平 一级建造师 闵13520注册后查看 建安B证 闵建安B(2024)7000987 技术负责人王爱华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A) 3508000401669 安全负责人曾庆隆 闵建安C3(2012)7001491
业绩1、齐大山分公司基建外委穿孔、爆破项目、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2020.3.20
2、齐大山分公司基建外委穿孔、爆破项目、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2021.1.31
3、齐大山铁矿基建工程及采矿项目、鞍钢矿山建设有限公司、2021.12.21
4、齐大山分公司生产业务总包项目、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大山分公司)、2023.1.1
5、鞍千矿业基建工程及采矿项目爆破施工项目、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12.21
6、鞍千爆破劳务业务总包项目、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23.1.1
1、国能新疆红沙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2025年钻爆工程(二标段)施工、国能新疆红沙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7月18日
2、黑龙江多宝山矿区2020年露天采矿与剥离工程、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3月1日
3、黑龙江多宝山矿区2022年露天采矿与剥离工程、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1日
4、黑龙江多宝山铜矿2023年露天采矿与剥离工程、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3月1日
5、陇南紫金矿业露天采矿与剥离工程、陇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2022年1月1日
6、黑龙江多宝山矿区2021年露天采矿与剥离工程、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3月1日
7、国能新疆准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至2027年钻爆工程合同(二标段)、国能新疆准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2月16日
8、国能新疆红沙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2026年钻爆工程(二标段)施工、国能新疆红沙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6月8日
9、国能新疆矿业红沙泉二矿有限公司2023年至2026年钻爆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国能新疆矿业红沙泉二矿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日

包号包名称中标候选人
CEZB250103099001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7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王朝然    电话:注册后查看
    邮箱:12023498@chnenergy.com.cn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注册后查看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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