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按要求完成高程联测工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收集分析、实地踏勘、水准点位选埋、网络RTK测量、数据处理、资料汇编等工作,最终提交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水准观测手簿、水准外业测量高差表、高程数据检验校核表等。
2、乙方按要求完成库容曲线测绘工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收集分析、实地踏勘、1:500地形图测绘、数据处理、资料汇编等内容,最终提交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库容曲线复核报告、1:500地形图等。
11、为保证本项目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各方面达到发包人的要求,乙方进场施工必须服从甲方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并做好与其他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保证本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
签订合同后,10个月内完成项目基础设施服务、软件开发、安装、调试、试运行等服务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乙方按照采购人的建设内容和进度要求,合理安排好工期计划,做好倒排工期图表。
3、质量改进计划制定后,乙方应按照既定的计划,根据国家、省、市行业相关的规范标准,制定项目的质量改进目标,明确改进的质量指标,设定质量测量的方法和时间,确定质量改进的岗位责任安排等,通过质量管理规范指导项目实施,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逐个进行处理。
4、质量改进计划执行过程中或执行之后,乙方应对照质量改进计划,及时检查质量改进执行情况和效果,并与质量目标、质量管理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明确是否符合质量改进的预期目标,及时发现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质量改进检查包括乙方自查、第三方咨询监理和甲方的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以及第三方机构测评检查三种方式。各类项目应依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质量检查方式。
5、乙方应根据质量检查的结果对项目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处理,同时对质量管理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与分析,对成功的经验加以肯定,并予以标准化,对失败的教训进行总结,引起重视。对未能及时处理解决的问题,需将其作为下一管理循环的质量改进目标。项目质量问题解决完成后,需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记录。若采取的整改措施未达到预期效果,应重新制定解决措施,直至达到预期效果。
7、乙方服务实施过程中与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规定的或甲方要求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不符时,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未按通知书规定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无法满足甲方质量要求的,则对乙方按5万元/次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从合同未支付款项中扣除。出现类似情形两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由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4973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合同签订之后支付2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2459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通过初验后,支付3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2459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3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4973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系统平台运维满2年后(无质量问题、无维修纠纷、无售后服务纠纷、无其他经济和法律纠纷)15 个工作日内支付20%
收款账户:
农业银行江苏省分公司三元支行(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14801040211116)3.预付款保函: 否
4、为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完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参照项目可研内容实施本项目。同时项目实施建设过程中若甲方的实际业务需求发生变化或者为了确保系统的实用性、科学性,在不改变原有大框架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建设需求进行项目具体功能的调整或修改,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且不再增加费用。5、本项目合同为总承包合同,不允许分包。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乙方提供的产品及(或)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若甲方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权,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并退场,若乙方不及时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并退场的,应向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2025-03-03 ——2026-01-03
五、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址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3.1服务期间
项目交付所有应用系统及软件产品,须提供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2 年维护服务。
3.2服务要求
在项目维护服务期内,乙方须配备参加项目建设的不少于 2 名技术人员,在办公时间内常驻在采购人指定的办公场地,提供有关软件及业务运营服务的现场技术支持。驻场地点由甲方指定。
乙方须设立维护热线,为采购人提供 7×24h 的技术咨询服务,接受甲方的随时咨询。
乙方应根据运维服务要求,参照国内外有关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信息系统运行服务等标准要求,建立完善的系统运维服务管理体系,保障承诺的运维服务内容的实施。
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应规范、及时、有效、准确,保障维护服务期间系统运行稳定,不因为运维工作不规范、不及时、不到位或者工作失误,而导致安全监测系统平台不可用超过 4 小时;不因运维工作不规范、不及时、不到位或工作失误而导致平台数据和配置信息丢失;不因运维工作不规范、不及时、不到位或工作失误以及工作态度问题导致用户服务满意度低于 90%。
3.3系统软件售后服务要求
系统软件售后服务范围,包括安全监测系统平台所有开发内容。系统软件售后服务内容包括技术咨询、缺陷处理、配置变更等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 服务项 | 服务内容 | 服务时间 |
1 | 技术咨询 | 7*24 小时响应用户电话咨询,进行系统 使用指导。 | 1)提供 7×24 小时服务 2)2 小时内响应。 |
2 | 缺陷处理 | 对影响系统可用性的故障或突发事件进行处置,杜绝信息安全事件,保证系统应用性能; 对系统运行 BUG 或功能 BUG 进行处理完善; 对系统性能进行优化。 | 1)提供 7×24 小时服务 2)紧急缺陷半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处理完成;普通缺陷 2 小时内响应,24 小时内处理完成; 3)正常交通时间内赶赴现场,及时处理 |
3 | 配置变更 | 完成系统运行环境、运行参数、操作系统补丁的升级和调优工作; 配合完成系统测试环境搭建; 配合完成系统集成。 | 开展配置变更的工作时间不能影响系统正常使用。 |
4 | 局部 功 能 调整 | 对系统功能进行局部功能更改,并同步对《需求说明》、《设计文档》、《数据字典》、《使用手册》进行更新。 | 满足甲方时限要求。 |
5 | 数据变更 | 对因用户误操作,通过系统功能无法更正的应用数据进行后台修改。 | 满足甲方时限要求。 |
6 | 网络安全 | 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平台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 |
7 | 配合工作 | 针对系统可能的突发事件,配合公司编制应急预案,并配合公司进行应急演练; 配合进行安全测评,以及安全整改和加固; 运维期间新增基础数据、业务数据、检测数据、其他数据的对接; 配合完成与系统相关的其它运维服务工作。 | 满足甲方时限要求。 |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无(6)履约验收标准:
1、验收标准
验收的方法和所需的材料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信息化项目资料编制指南,包括但不限于:
1.1软件源代码
全部软件模块的源代码,并保证可编译、可发布、可部署,与线上运行的版本保持一致。
1.2设备(系统)上线测试报告
系统安装完成后,按照系统要求的基本功能逐一测试。
(1)单项测试:单项产品安装完成后,由乙方进行产品自身性能的测试;
(2)如测试中发现设备性能指标或功能上不符合标书和合同时,将被看作性能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赔偿。
(3)如测试中发现与其他各平台融合、对接不符合标书和合同时,将被看作性能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赔偿。
(4)项目验收依据国家或行业强制性规定、招标文件、乙方的承诺及投标文件、合同及补充协议执行。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或存在异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符合验收标准的,检测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负责在项目验收时将系统的全部有关产品说明书、原厂家安装手册、软件设计文档、软件数据库设计文档、软件外部接口文件、软件操作手册、针对本项目履约过程中新产生的源代码、软件执行程序、软件测试报告、软件部署手册资料、及安装、验收报告等文档交付甲方。
1.3系统第三方检测报告
由甲方指定第三方评测机构,开展系统第三方检测,出具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2、验收方法
2.1项目初步验收
乙方在完成系统上线测试,系统所有功能自检合格后,向甲方提交系统上线测试报告,并书面提出项目初步验收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乙方根据验收意见逐条修改完善系统或文档,直至全部满足初步验收要求,各方签署项目初步验收表格。
2.2竣工验收
软件系统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间,乙方整改完成所有初步验收后的遗留问题,以及在试运行过程发现的问题需全部修正完毕,系统运行的安全性、适用性、稳定性、与其他平台的融合性满足项目总体要求后,编制完成系统平台完工自验收报告,并配合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测评机构检测,测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仅对测评过程中涉及乙方建设的内容进行整改。检测结果满足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所有功能、性能和安全等要求,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应达到《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19)的第三级标准;商用密码应用系统应当通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定测评机构的密码测评。具备项目竣工验收条件时由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验收申请,经乙方根据验收意见逐条修改完善系统或文档,直至全部满足竣工验收要求,各方签署《项目竣工验收表格》。
2.3甲方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及《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阶段实施细则》(长智慧办发〔2022〕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届时将根据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以及乙方投标服务方案,结合现场对平台各功能点的实现效果及使用反馈等进行政府采购一般程序验收。
本项目验收中所发生的专家、劳务报酬、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检验)费、差旅费等各项支出,均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应签订保密协议,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2、乙方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而擅自保存、披露、使用甲方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无关人员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乙方在从事政府项目时,不得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在工作中涉及的保密信息,严禁将涉及政府项目的任何资料、数据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项目以外的其他方或乙方内部与该项目无关的任何人员。
3、乙方对于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包括业务信息在内)或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政府机关文件(包括内部发文、各类通知及会议记录等)的内容,同样承担保密责任,严禁将政府机关内部会议、谈话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不得翻阅与工作无关的文件和资料。
4、严禁泄露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政府机关科技研究、发明、装备器材及其技术资料和政府工作信息。
5.本合同项下所有工作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承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情形,包括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版权)以及我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及关联权利的情况。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工作成果提供给任意第三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源代码应当与实际相符,不得弄虚作假。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有权要求乙方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不合理的部分要求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权利
3.1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提供的本项目的服务进行监管的权利。
3.2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运维、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进行定期评估考核的权利。
3.3.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偿损失。
3.4.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的权利。
3.5.法律、法规授予甲方的其他权利。
4、义务
4.1依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协助乙方及时获得本项目需要的合理、合法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成立项目协调小组或安排专人负责配合乙方开展服务,协调乙方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运营维护以及提供本项目所需信息和数据等相关事宜。
4.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项目报酬。
4.3及时审核并确认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进度报告等。
4.4若甲方在其他合同中为本项目指定咨询监理单位,甲方应当将授予咨询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及时通知乙方。
4.5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权利
3.1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项目报酬的权利。
3.2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义务
4.1按照本合同约定(包括进度、质量、安全标准)完成本项目。
4.2接受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对本项目的监管、评估考核等。
4.3服务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协商解决,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各方的损失扩大。
4.4如政府审计部门或政府审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需对涉及本合同的事项进行审计时,乙方应按照政府审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支持、协助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开展工作。
4.5加强对驻场人员管理,驻场人员需进行每日工作签到,遵守甲方工作管理要求,接受工作指导和统一安排。
4.6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没有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正当权益。
如有第三方指控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侵犯了该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乙方应自费就上述指控为甲方辩护或进行妥善处理,并承担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等)。如乙方怠于处理上述问题,甲方可自行处理,甲方与第三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或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甲方承担的责任,及甲方自行处理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
4.7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的股东拟转让股权的,乙方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并及时向甲方报备。
4.8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或者按照本合同约定需要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与项目相关的数据迁移、资料移交等工作。
4.9若甲方在其他合同中为本项目指定咨询监理单位,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咨询监理单位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4.10乙方应对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安排的全部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由于乙方或乙方人员原因在甲方办公场所内及其毗邻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11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总则: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甲方规定的各类项目实施要求履行合同,保证项目质量、进度等,如违反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由甲方出具《整改通知书》,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时效内相关问题仍未有效改善(以甲方认定为准)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由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2.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实施阶段、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建设与运维等各项工作,如出现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甲方要求的时间等逾期完成进度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6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由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不再计算单日违约金)。
3.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落实项目组织管理,包括成立项目组织机构、提出组织架构方案、派驻驻场人员、提出实施方案、提供基础性保障、现场安全管理、完善管理规范、档案管理制度等各项要求。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按第1条处理。
4.项目服务期内,乙方项目团队全体成员身份、所属单位与人数应与投标文件人员保持一致,如需变更团队人员,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人数不足的,每人次扣取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其他团队人员或人员不足的,每人次扣取合同总金额4%的违约金,违约金从合同未支付款项中一并扣除。乙方全体驻场人员在项目建设期内需全程在驻场办公点办公,缺席办公的每人次扣取合同总金额3%的违约金,违约金从合同未支付款项中一并扣除。
5.乙方项目团队全体成员应严格按照甲方各类规章制度、纪律要求等开展工作,如有服务质量差、进度落后,项目团队(包括实施团队和售后服务团队)人员水平差或人员数量不足等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由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6.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落实项目质量指标、制定质量改进计划、整改项目质量问题、协助监督检查等各类质量责任。乙方服务实施过程中与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规定、甲方要求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时,甲方或监理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或监理方书面通知后未按通知书规定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无法满足甲方或监理方质量要求的,则对乙方按5万元/次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从合同未支付款项中扣除。出现相关情形两次及以上的,按第1条处理。
7.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履行合同,保证项目符合各类验收标准与验收要求,在项目初步验收及竣工验收中均验收合格。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立即整改至合格。若整改后仍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由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8.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提供售后服务,如未在约定时限内提供售后服务或提供售后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乙方应按5000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因此产生的实际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售后服务或提供售后服务不符合要求,导致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第三方劳务费及赔偿款、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调查费等一切费用)的,乙方应予全额赔偿。如出现三次以上乙方未在约定时限内提供售后服务或提供售后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系统平台运维满2年后20%尾款不再支付。
9.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履行保密责任,出现任何泄密行为,给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调查费等一切费用)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若乙方出现任一泄密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由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10.本合同项下所有工作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承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情形,包括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版权)以及我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及关联权利的情况。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工作成果提供给任意第三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源代码应当与实际相符,不得弄虚作假。若出现上述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由乙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给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调查费等一切费用)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11.乙方不得不履行或变相不履行合同或擅自解除合同,若出现上述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调查费等一切费用)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12.乙方出现各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的,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调查费等一切费用)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对于以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罚款等,甲方可在合同未支付款项中扣除。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服务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系统平台运维期满2年无任何纠纷且所有尾款支付之日止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