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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 河北省

公告内容

邢台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邢台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邢台市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二次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5
一、项目编号:HB2024127060090001
二、项目名称:邢台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邢台市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四、基本情况
“邢台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邢台市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二次”于2025年2月24日发布招标公告,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5年3月6日对质疑予以答复,2025年3月12日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2025年3月13日正式受理。#basic#邢台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_#河北万信兴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_@_@邢台市信都区团结西大街111号#_#邢台市中华大街988号#_@_@被投诉人#_#被投诉人#_@_@#FILENAME##_##_#
投诉事项一:本项目所设定的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限制性特征,实质上以特定的要求框定了特定车型的范围,从而使得技术参数的指向直接对应于特定制造商的产品,这种做法导致了项目在公平性方面的严重缺失,极大地削弱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应有的公正性,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本项目部分技术参数设定有误,导致市场上无车型完全符合招标要求,无法形成有效竞争,需重新审视调整参数设定。投诉事项二: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进行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这种模糊性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容易进行不客观的横向比较。这种主观性判断不仅难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还不利于各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投诉事项三:“投标产品及服务情况”评分标准不合理,结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指标不允许负偏离否则按无效标处理的规定,属于将技术参数同时作为实质条款和评审因素;“投标产品及服务情况”和“投标产品的性能描述”评分标准存在重复评审问题,对同一评审因素进行了重复评审。投诉事项四:将车辆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内容不合理,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五:仅要求投标人自身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局限性,应考虑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以更全面评估投标者的能力;将中标通知书或中标网站截图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限制了非招标项目业绩的认可,变相设置了业绩类型;业绩评分标准要求过高,需要提供6份业绩才能获得满分,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冲突;限定所投产品车辆业绩不合理,有严重的限制性和倾向性。投诉事项六: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这会对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支付时间的不确定,供应商在投标时难以准确评估项目的资金流和风险,进而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应明确付款时间点,以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合同双方的权益;付款方式冗长,5年后才能收齐货款,进一步延长了货款回收的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财务风险,对中小企业构成财务负担,影响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率,加剧运营不确定性和经营风险。投诉事项七:合同履行期限设置为签订合同后3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这一规定不符合环卫车辆、设备的实际生产要求。该设定明显倾向于已经预先储备好所需采购货物的内定供应商,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纯电动环卫车辆的采购周期长,主要原因在于其底盘生产周期长、生产后保存受限,且体积庞大需要特殊运输和安排,通常情况下需要60日以上才能完成采购,建议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投诉事项八: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意中的“重大偏离”定义不明确,容易引起争议,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邢财采投〔2025〕4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null
执法机关名称:邢台市财政局
2025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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