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项目名称 | 无为市中医医院2024年共享智慧中药房中药饮片及伴随服务采购项目(三次) | |
项目编号 | WH09CG2024FW5285 | |
标段名称 | 无为市中医医院2024年共享智慧中药房中药饮片及伴随服务采购项目(三次) | |
标段编号 | WH09CG2024FW528501 | |
招标人 | 名称 | 无为市中医医院 |
地址 | 无为市无城镇宝晋路 | |
联系人及电话 | 刘恺丰 注册后查看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
地址 | 无为市无城镇学府春天南门103-203门面房 | |
联系人及电话 | 俞跃注册后查看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开标时间 | 2025年04月09日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
投标报价 | 9000000.00元/3年 | |
授权代表 | 张桂岷 | |
服务期 | 3年(合同一年一签) | |
主要标的信息 | 服务名称:无为市中医医院2024年共享智慧中药房中药饮片及伴随服务采购项目(三次) 服务范围:为提高我市各医疗机构(含市中医医院、市人民医院两家医共体牵头单位及下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采购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机构对中药饮片采购质量的管理水平,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现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一家中标企业负责全市各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平行供应及提供共享智慧中药房建设运营伴随服务。 服务要求:中标供应商需免费提供软件信息平台搭建、运维、升级服务;免费按照国家现行法规、标准要求装修、升级、改造共享智慧中药房;免费提供满足业务正常运转的煎药、煎膏、临方加工设备、电脑及办公设备及耗材、冷藏设备、调剂设备、储存设备;提供接方审方、调配复核、浸泡煎煮、包装配送专业人员并承担薪酬;承担共享智慧中药房日常运营所需水电费、包装材料费、维修费、邮寄费等。 服务时间:3年 (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标准:中药饮片规格质量等级及价格要求;所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品种,应执行无为市中医院规定等级要求,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应能提供高标准选货、可溯源的小包装道地中药饮片,满足不同人群需求。 | |
供应商业绩 | 1、2023年8月5日 安徽省庐江县中医院医疗集团中药饮片供应商遴选项目。 2. 2024年10月 芜湖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湾沚区总医 院)共享中药房建设服务项目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
投标报价 | 9000000.00元/3年 | |
授权代表 | 葛德军 | |
服务期 | 3年(合同一年一签) | |
主要标的信息 | 服务名称:无为市中医医院2024年共享智慧中药房中药饮片及伴随服务采购项目(三次) 服务范围:为提高我市各医疗机构(含市中医医院、市人民医院两家医共体牵头单位及下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采购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机构对中药饮片采购质量的管理水平,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现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一家中标企业负责全市各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平行供应及提供共享智慧中药房建设运营伴随服务。 服务要求:中标供应商需免费提供软件信息平台搭建、运维、升级服务;免费按照国家现行法规、标准要求装修、升级、改造共享智慧中药房;免费提供满足业务正常运转的煎药、煎膏、临方加工设备、电脑及办公设备及耗材、冷藏设备、调剂设备、储存设备;提供接方审方、调配复核、浸泡煎煮、包装配送专业人员并承担薪酬;承担共享智慧中药房日常运营所需水电费、包装材料费、维修费、邮寄费等。 服务时间:3年 (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标准:中药饮片规格质量等级及价格要求;所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品种,应执行无为市中医院规定等级要求,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应能提供高标准选货、可溯源的小包装道地中药饮片,满足不同人群需求。 | |
供应商业绩 | 1.铜陵市中医医院中药饮片供应商遴选项目 2.淮北市中医医院中药饮片配送项目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原因: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符合性审查第九条“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故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无效投标处理。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无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注册后查看。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