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一、项目名称:团风县城乡生活垃圾收转运设备设施更新改造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团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地址:团风县团风大道25号
地址:团风县建筑大厦13楼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团风县城乡生活垃圾收转运设备设施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编号:HBXR20241021-56)招标文件中条款,向本机关进行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关于“部分技术有明显指向性、倾向性和限制性,导致满足招标技术参数的车辆数量不足三家或品牌”,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的规定。
投诉事项2、标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3、将采购货物的技术参数需提供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变相要求提供样品。
投诉事项4、付款方式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影响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
投诉事项5、有关“投标人应以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档次、技术、性能的产品参与投标”的条款,表述模糊,易导致投标误解。
投诉人诉求:在投诉、行政复议、诉讼期间,暂停政府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经调查,投诉8款车型参数均有三家或以上厂商满足。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所说的表面上看似满足三家开标条件,但实际上品牌与品牌之间的投标行为存在明显的互相搭配陪标现象,缺乏事实证据,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三个“方案”指标中已设置相应的得分,并对完全符合项目需求的方案作出了说明,已尽可能量化、细化。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工信部发布的汽车公告是基于车辆生产企业使用取得国家认可的自有实验室进行检验,并自我承诺检验结果真实有效、符合准入技术要求。然而,这种自我检验方式虽然简化了流程,但车企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车辆符合国家技术要求。因此,公告中的车辆并不保证100%合格,详见《工信部放权,车企可自己做检测申报新车公告》、工信部印发《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要求投标人提供车辆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设定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有关,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论据,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一阶段货款的30%,根据团发改审批〔2024〕136号文件,本项目资金来源为县级财政资金及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是分批下达的,后续供货及结算情况需要根据资金下达安排情况,由供应商与采购人依法依规在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时间、条件。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投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应以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档次、技术、性能的产品参与投标的条款,表述明确;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述,以上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相关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团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团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团风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