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一、 项目编号:N5118012025000012
二、 项目名称:2024年第四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 相关当事人:
地址:成都高新区合作路89号17幢1单元9层903号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9号2栋1单元6层601号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3单元8层13号
四、 基本情况
四川易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雅安市人民医院2024年第四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N5118012025000012),采购日期为2025 年 03 月 04 日。
投诉事项1:包2标的手术显微镜第1-16项技术参数具有明显唯一性、排他性。
投诉事项2:包2标的(点阵)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第1-19项技术参数具有明显指向性、排他性。
投诉事项3:包2标的激光显微手术器械的所有技术参数具有明显指向性、排他性。
投诉事项4:包2标的干眼检测仪的第1-15项技术参数具有明显指向性、排他性。
投诉事项5:包2标的肌肤影像分析仪的第1-16项技术参数具有明显指向性、排他性。
投诉事项6:包2标的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器械的第1-17项技术参数具有明显指向性、排他性。
投诉事项7:肌肤影像分析仪不应与招标中其他6个产品分在同一包中进行采购,该包产品分包不合理。
投诉事项8:7个招标产品实属不同的品目分类,采购品目名称却均分类在“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该包7个产品分包不合理。
投诉事项9:该包7个产品涉及多个使用科室,却被分在一起,分包不合理,采购需求不明确。
投诉事项10:针对质疑阶段质疑事项7的答复,答复人引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后,进行的阐述实属张冠李戴。
投诉事项11:该包产品分包不合理,该包各个产品金额较大,涉及品目分类、使用科室多,却被打包在一起组合成一个采购包,分包人涉嫌在明确采购需求时人为暗箱操作,增加财政支出,侵害医院利益。
投诉事项12:该包7个产品被分在一个采购包内,涉及产品品牌不一,给医院带来不利影响。
五、 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6: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7: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8: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9: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10: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1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1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 其它补充事项
无。
雅安市财政局
2025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