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宿环建管表2025024号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恒环环境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卓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1.5万吨加弹纤维、1400万只纸箱、2100万只纸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江苏卓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常州路2号,本项目设置加弹纤维生产线、纸箱生产线、纸管生产线。项目占地面积为16000平方米。此项目以聚酯长丝、油剂、纸板、水性油墨等为原辅材料,经过加弹、绕卷、分切、浸胶、印刷、模切、卷管等工序处理,待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1.5万吨加弹纤维、1400万只纸箱、2100万只纸管的生产能力。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仅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述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落实以下工作: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2.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仅排放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龙河新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严格落实《报告表》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日常运营过程中,应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不低于环评设计要求。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产生加弹废气、印刷废气、涂胶和烘干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加弹工序产生VOCs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高效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15m高DA001排气筒高空排放;印刷废气、烘干和涂胶废气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低氮燃烧器处理,通过15m高DA003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加弹工段产生VOCs有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NMHC其他排放监控浓度限制;印刷、涂胶和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有组织废气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中VOCs特别排放限值;VOCs无组织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厂区及表3中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NOx、SO2、颗粒物排放标准。
4.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6.全厂设排气筒3个,雨水排放口各1个,应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废气污染物:VOCs≤0.151t/a、颗粒物≤0.00008t/a、
SO2≤0.0002t/a、NOx≤0.0006t/a;
2.水污染物:废水量≤3600t/a,CODcr≤1.08t/a、BOD5≤0.54t/a、SS≤0.72t/a、氨氮≤0.09t/a、总氮≤0.162t/a、TP≤0.011t/a。
3.固废:综合利用,合理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
六、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排污前应申请排污许可手续,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七、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理由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八、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8-321302-89-01-407374)
抄送:宿城区人民政府、宿城区龙河镇人民政府、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市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