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请示》收悉。你单位申请按照原辐射安全许可证(陕环辐证[00053])许可内容,从事核技术利用活动,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证发放条件,我局同意你单位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基本信息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注册后查看M
(三)单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厂区南路9号
(四)法定代表人:王军
(五)证件号码:*************
(六)联系人:路峰
(七)联系电话:*************
(八)许可项目: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许可项目内容
(一)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序号 | 装置名称 | 类型 | 数量 | 备注 |
1 | 工业用X射线 探伤装置 | Ⅱ类 | 1台 | 延续使用 |
2 | 其他不能被豁免 X射线装置 | Ⅲ类 | 1台 | 延续使用 |
(二)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序号 | 辐射活动场所名称 | 场所等级 | 核素 | 日最大 操作量 (贝可) | 日等效 最大操作量 (贝可) | 年最大用量(贝可) | 备注 |
1 | 点火具生产工房 | 乙级 | Kr-85 | 3.7E+9 | 3.7E+9 | 1.11E+12 | 延续使用 |
三、许可证编号
陕环辐证[00053]
四、许可证期限
本许可证有效期至2030年04月14日
五、持证期间工作要求
(一)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按要求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项目表>的通知》(陕环办发〔2018〕29号),逐项落实相关制度和防护措施。
(三)加强射线装置管理和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管理,定期对工作场所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定期检查辐射防护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和警示标志的完好性。每年1月31日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第12条要求,将你单位上年度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报送我局,并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四)定期组织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连续有效的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五)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时,应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六)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时,应当提前30日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许可证延期申请资料。
六、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西安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对你单位辐射安全及环境保护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接到本批复后,20日内将批复文件报属地生态环境局及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