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审批项目>湖南湘江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湖南恒清新材料有限公司废旧沥青再生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的公示

审批项目 湖南省

公告内容


项目名称

湖南恒清新材料有限公司废旧沥青再生综合利用项目

建设地点

湖南湘江新区坪塘街道兴丰村牛婆塘组大岭坡18号

建设单位

湖南恒清新材料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君行安环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湖南恒清新材料有限公司拟投资500万元对现有沥青混凝土拌合站进行改造升级,新增一套再生料(废旧沥青混凝土)热再生设备及相应环保设备,其他现有生产设备保持不变,本次技改项目不新增用地和建筑物,不新增产品及产量,依旧为年产10万吨沥青混凝土。再生料(废旧沥青混凝土)热再生设备主要包括再生料破碎筛分系统、供给及输送系统、再生料烘干加热系统、热骨料提升系统,再生料主要来源于项目周边高速公路和市政道路翻新和维修时挖掘和铣刨出来的废旧沥青混凝土。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只对厂房进行简单的改造、设备安装即可投入使用,污染物产生量很小,通过对施工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项目施工期污染物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二、运营期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按要求做好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和达标排放,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标准要求。骨料仓库四周封闭,仅留车辆进出口敞开,顶部设置雾化水喷淋系统,对厂区道路进行定时清扫、洒水抑尘等管控措施,项目原生料烘干、提升、振动筛分粉尘、燃烧器燃烧废气、再生料烘干沥青烟气经二次燃烧+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尾气中SO2、NOX、颗粒物参照执行《湖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环发〔2020〕6号)中相关要求,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沥青储罐呼吸口废气、搅拌混合粉尘和沥青烟气、成品仓卸料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2)排放,尾气中颗粒物、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导热油炉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3)排放,SO2、NOX、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2371-2014)表3中燃油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再生料破碎筛分粉尘、投料粉尘废气经一套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4)排放,尾气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

2、废水:切实做好雨污分流。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

3、噪声:必须通过合理布局并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隔声等综合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

4、固体废物: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须按照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要求与措施,做好危险废物的分区贮存。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并及时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项目营运期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雨水池沉渣、布袋收集粉尘、不合格骨料、废溢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回用于生产;废机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手套、废导热油、废布袋、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5、持续完善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严控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环境污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规定,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安装、使用的环保设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6、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相关设备及其配套设施。落实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

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注册后查看

通讯地址:长沙市麓谷大道668号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三办政务服务大厅二楼210

邮编:410000


相关文档:


附件下载


咨询热线:400-788-2018 © 1998-2022 天天标讯(TTBX)  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15号银象花园6幢11903号  陕ICP备2022006294号-1  陕B2-202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