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我市有一大批排污登记单位有效期将届满。为确保排污登记单位能够按时进行排污登记延续。现将排污登记延续事项提醒如下:
一、排污登记延续对象及时限
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9年版)》属于登记管理类的企业,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实行登记管理且在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排污登记有效期满前2**$3日内完成排污登记延续。
二、操作步骤
(一)未超有效期
未超有效期的排污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2**$3日内进行登记延续。操作步骤如下:
1、浏览器搜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
2、点击“网上申报”,输入账号、密码登录。
3、进入企业界面后,点击“排污登记”。
4、进入登记页面,点击“登记延续”进行登记,延续时核对登记信息并更新,填报完成后提交,生成登记回执,将登记表和登记回执下载打印,企业留存即可。
(二)已超有效期
第1、2、3步步骤同上;
4、进入排污登记页面,点击“登记注销”注销已失效的排污登记。
5、注销后,点击“排污登记”进行重新登记,登记时核对登记信息并更新,填报完成后提交,生成登记回执,将登记表和登记回执下载打印,企业留存即可。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遗忘用户名或密码
若忘记账号密码,可通过点击登陆页面下方“忘记账号了?忘记密码了?”,输入注册使用的手机号找回;若忘记手机号,请及时致电所属区县(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咨询核实所在分局找回或修改手机号。
(二)补充工业噪声信息
对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4)属于工业行业(行业门类为B、C、D),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9年版)》属于第3至9**$3类的登记管理单位,应当在2****5年底前完成将工业噪声排放信息纳入排污登记管理。
(三)法律责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排污登记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排污单位办理排污登记自行注册填报,填报完成提交后自动即时生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无需缴纳任何费用。生态环境部门从未委托任何服务机构开展排污登记有偿代办服务,请大家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