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5月9日我局拟对1个通用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5月9日-2025年5月1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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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镇江经开区赵声路398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C03号窗口
附: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 |
项目名称 | 年产25000台LNG车用轻量型框架、50台链板机、50台皮带机、500台冷藏车骨架项目 |
建设地点 | 镇江经开区兴港路886-22号大路镇工业园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
项目概况 | 拟投资4800万元,在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港路886-22号大路镇工业园现有厂区内利用现有2617.61m2厂房、新建3000m2厂房,购置81套生产设备,建设“年产25000台LNG车用轻量型框架、50台链板机、50台皮带机、500台冷藏车骨架项目”。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贯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镇江东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北巷河。 (三)本项目切割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焊接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上述经处理的废气合并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抛丸喷砂废气(颗粒物)经密闭负压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调漆、喷漆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密闭负压收集至“二级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晾干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密闭负压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DA001和DA002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其他”排放限值。DA003和DA004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切锯废气(非甲烷总烃)、钻铣废气(非甲烷总烃)、车加工废气(非甲烷总烃)、去毛刺废气(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3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 (四)项目噪声主要来自抛丸机、带锯床、油压机、冲床、喷砂机、空压机、风机等,应严格落实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位置、对高噪声设备加强减振支撑等降噪措施。 (五)本项目产生的边角料、钢渣、废锯片、废铆钉、焊渣、废钢丸、收集粉尘、废布袋、废滤芯、油泥和化粪池污泥、破损木托盘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相关管理要求。废皂化油、废漆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皂化油桶、清洗废液、废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