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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 海南省

公告内容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观海路提升贯通工程进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2****5-0**$3-0**$3 文章来源: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观海路提升贯通工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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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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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海路提升贯通工程
海口海旅德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市辖区海口市龙华区和秀英区海口湾区域
海南正永生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该项目为道路桥梁建设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4年本)》,属于“鼓励类”中二十四项“公路及道路运输”之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5年版)》,该项目不属于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符合海南省产业政策。该项目未占用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项目涉及的用海空间属于海洋发展区中的海口湾游憩用海区,桥梁工程区域海域岸线类型属于优化利用岸线。项目建设符合《海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1-2****5)》中的“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和海域管控要求,符合《海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3版)》相关管控要求。项目属于民生项目,未占用自然岸线,符合《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和《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在严格采取其他相应的环保措施情况下,项目建设期和运行期,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声环境、固体废物、陆域生态、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环境风险影响较小,项目选址合理。
不涉及
不涉及
1.环境空气项目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根据《2****3年海南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海口市的各项污染物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3)、臭氧(O3)、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一氧化碳(CO)浓度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5-2****2)及修改单中二级标准2.声环境项目沿线评价范围属于声环境4a类和2类声功能区。监测结果显示,评价范围内各环境敏感目标现状监测值均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3.陆域生态项目沿线评价范围属于《海南省生态功能区划》I-1-3海口城镇发展生态功能区。现场调查结果显示项目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建设用地,未有生态敏感区分布,不涉及珍稀濒危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重要物种。4.电力沟地表水环境根据海口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电力沟水质管理目标监测结果显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2****2 )中的Ⅴ类水标准。现状监测结果显示,电力沟地表水水质均满足Ⅴ类水标准。5.近岸海域水质根据现行海南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评价海域水质管理目标为《海水水质标准》(GB 3****7-1****7)中的第二类水质标准。监测结果显示,调查海域除2号站位油类外,其他站位各监测指标监测结果均符合《海水水质标准》(GB 3****7-1****7)中的第二类水质标准;2号站位油类超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要求,属第三类海水水质水平;该站位海水油类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为站点处于电力沟出口附近,临近港口区域,水质可能受到船舶含油污水和初期含油雨水地面径流影响,且该海域水体流通不畅,导致水质自净能力减弱,导致水质中油类偏高。
项目为非排污性类型项目,自身并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环境风险物质,不存在环境风险源。其环境风险源主要来源于外部交通车辆。其潜在的环境风险情形主要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油品或其运载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导致的环境污染或人员伤害事故。尤其是新建桥梁部位,若发生车辆交通事故,可能导致油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泄漏至电力沟和海口湾水域,造成水质污染,和影响海洋生物。该项目将通过加强交通管理,和桥梁设置相应防范措施,如防撞护栏、警示牌等,严格防范环境风险。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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