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和完善排水系统,本项目酸洗废水经酸洗废水预处理装置(处理工艺为“板框过滤+介质过滤+超滤+RO+DTRO+浓水蒸发”,处理能力为360t/d)预处理,导电浆料生产废水经浆料废水预处理装置(处理工艺为“混凝沉淀反应+低温结晶蒸发”,处理能力为t/d)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后的废水与废气处理废水、设备地面冲洗废水和生活废水一并经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工艺为“水解酸化+缺氧+好氧”,处理能力为120t/d)处理达接管标准(总钴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1间接排放限值)后,接管镇江市海润水处理有限公司 集中处理。循环冷却排水作为清下水排入园区雨水管网。 (三)本项目酸洗废水处理废气(氯化氢)和盐酸储罐新增呼吸废气(氯化氢)分别经管道收集混合至现有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2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污水处理站产臭池体加盖密闭,新增恶臭气体(氨、硫化氢)经负压收集至现有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酸洗碳管干燥废气(颗粒物)经管道收集至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现有15m高排气筒(DA011)排放。导电浆料生产工艺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NMP储罐新增呼吸废气(非甲烷总烃)分别经管道收集混合至现有“集尘+二级冷凝回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5m高排气筒(DA012)排放。碳管酸洗废气(氯化氢、一氧化碳)和热风炉天然气燃烧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分别经管道收集混合至新增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新增15m高排气筒(P12)排放。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P12)、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颗粒物(DA011~012,以“其他”计)、非甲烷总烃(以“其他”计)、一氧化碳、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 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以“其他颗粒物”计)、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表2排放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四)本项目运行期间的噪声主要来自风机及各类泵等,应通过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位置、安装减振垫等措施对噪声源进行隔声、降噪处理。 (五)本项目产生的布袋除尘器粉尘、纯水制备废树脂、废石英砂、废外包装物委托专业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含NMP废液、废润滑油、废水处理污泥、废活性炭、废内包装物、废包装桶、废盐、废抹布属于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六)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生产车间、废气处理装置区域、废水中转区域和其他涉及污染或腐蚀介质区域的防腐防渗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