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博兴县曹王镇辖区群众:
您好!
为全力做好辖区流动人口管控工作,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流动人口的范围: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符合以上条件的流动人口,请您务必在到达博兴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二、申报方式:
1、通过互联网登录“互联网+民生警务平台”(网址 https://msjw.gat.shandong. gov.cn)或“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网址 http://www.jzz.gov.cn),申报居住登记。
2、持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三、申报责任人或单位:
1、本人;
2、居住在出租房屋内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3、聘用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
4、物业服务企业;
5、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6、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
四、法律责任:
1、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4、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为了确保辖区的安全稳定,请各位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居住登记,也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及时发现举报身边未申报登记的流动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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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公安局曹王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