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索 引 号: | 11320100MB0118949R/2025-19578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环评拟批项目公示 / 公告 |
发布机构: | 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5-03-24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2025年3月24日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环评;拟批;公示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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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自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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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南京江北新区滨江大道292号市民中心
联系人: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环境资源审批办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编制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新材料产业中试基地项目 | 南京江北新区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白龙路9号 | 项目(宁新区管审备〔2024〕771号)选址于南京江北新区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白龙路9号,建设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新材料产业中试基地项目,拟建设16个中试车间,进行石化中下游产品、化工新材料、金属材料、高端专用化学品、精细化工、电子化学品、生物制造、生物医药(不涉及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食品添加剂、动物营养品等10个产业方向项目中试。中试基地项目为以上领域研发成果中试产业化提供孵化器和科技平台,实现价值链向上延伸、向下拓展,完善产业转化链,弥补科研发展和市场需求之间的短板。原则上基地内单个中试项目自建成投入运行周期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下可向新材料科技园管理办公室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超过1年。中试项目运行期满后,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相关生产设施要予以拆除或封存停用,具备生产条件的按工业项目重新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总投资64568.3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430万元。 | (一)排水系统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进行设计。中试基地新建1座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200t/d,处理工艺为“微电解+高级氧化+A2/O”。各中试企业工业废水单独收集,单独检测并进行必要条件下的预处理,经检测达到中试基地污水站纳水标准后与实验室废水混合,接入中试基地污水站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接管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各中试项目产生的易溶有机废气、酸性废气、碱性废气收集经喷淋吸收装置预处理后,与其他有机废气混合,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如有含尘废气送入车间配套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各中试项目尾气合并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分析化验中心有机废气经“喷淋预处理+二级活性炭吸附”预处理,尾气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生物过滤装置处理,危废库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分别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三)合理布局各类泵、压缩机等噪声源,优先选用低噪型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时按规定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固体废物管理满足《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要求。禁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任何危险废物。 | ||
2 | 新型OLED发光材料研发项目 | 南京江北新区宁六路606号E栋1510-1512 | 项目(宁新区管审备〔2024〕1242号)选址于南京江北新区宁六路606号E栋1510-1512,租赁174平方米,购置玻璃反应器、旋转蒸发仪、鼓风干燥箱、高效液相色谱仪、高效气相色谱仪等实验室设备,建设研发实验室,用于有机聚合物类OLED材料和联苯类OLED材料的研发。实验不涉及中试及扩大生产。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万元。 | (一)项目排水系统须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进行设计,并做好与新材料科技园研发中心雨污管网的衔接。项目初次清洗废液收集后作危废处置,后段清洗废水、循环冷却废水和生活污水经研发中心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接管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实验废气、药品库废气、和危废暂存间废气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65米高排气筒(E-79#)排放。 (三)合理布局风机等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按照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贮存和处置措施。初次清洗废液、实验废液、废样品、废包装物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处理,转移处置时,按规定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禁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任何危险废物。 |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