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审批项目>关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审批项目
福建省
公告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月10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1月10日-2025年1月1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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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时间 | 文号 |
1 |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恒而达和平厂区(智能装备之工业数字化加工中心CNC)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5-1-10 | 莆环审荔〔2025〕1号 |
通讯地址: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