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审批项目>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乳源瑶族自治县东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3吨原辅料产业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韶环审〔2025〕7号)

审批项目 广东省

公告内容

  乳源瑶族自治县东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乳源瑶族自治县东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3吨原辅料产业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乳源瑶族自治县东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6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5万元),选址于广东乳源产业转移工业园富源工业园片区-东阳光高科技园的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年产63吨原辅料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属于改造项目,主要内容为利用原有已取消生产的新型动物药项目的已建构筑物和生产设备进行生产,并新增相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本项目建成后,年产治疗Ⅱ型糖尿病药物磷酸西格列汀一水合物19.8吨,心血管类药物瑞舒伐他汀钙原料药15吨,药用辅料硬脂富马酸钠28.2吨。本项目新增95人,实行每天三班每班8小时工作制,年生产天数为300天。

  本项目已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404-440232-04-02-761061)。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的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成车间废气经“碱喷淋+活性炭颗粒(GAC)吸附(蒸汽脱附+两级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颗粒物、氯化氢、TVOC、NMHC、苯系物(甲苯)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二氯甲烷、丙酮、乙酸酯类(乙酸乙酯、乙酸正丁酯)参考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排放限值,甲醇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排放限值。实验室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TVOC、NMHC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加强全厂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有效提高废气收集能力。投料、粉碎、包装产生的少量粉尘须设置专用收集系统进行收集后通过高效过滤器净化处理,并采取密闭、封闭、氮气、冷凝等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项目运营期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附录C表C.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严者,颗粒物、甲醇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二氯甲烷、丙酮、乙酸酯类(乙酸乙酯、乙酸正丁酯)、NMHC参考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限值要求。

  本项目实施后,新增VOCs排放量应控制在13.301吨/年以内,其总量控制指标来源乳源瑶族自治县阳之光亲水箔有限公司深度治理减排量中替代。

  本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效率不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合成车间的工艺废水经蒸发系统预处理后,与设备清洗水、碱喷淋废水、废气治理冷凝废水、真空泵废水、实验室废水、纯水制备系统离子交换清洗废水、初期雨水和地面清洗水等辅助工程废水依托乳源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二期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南排口集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进入南排口集中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最后排入南水河。项目外排废水中,甲苯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二氯甲烷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新建企业污水排放标准,四氢呋喃、乙酸乙酯、丙酮参照执行美国制药工业NSPS标准(新建企业执行标准),其余因子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乳源县城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放。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运营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标类准限值的要求。

  (四)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协同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末端控制、过程防控、日常监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动态变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对合成车间、罐区、危废暂存区、甲类仓库等区域实行重点防渗。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六)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依托的初期雨水池及事故应急池应确保足够的容量,并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不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确保周边环境安全。同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八)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乳源分局应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管。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3日




附件下载


咨询热线:400-788-2018 © 1998-2022 天天标讯(TTBX)  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15号银象花园6幢11903号  陕ICP备2022006294号-1  陕B2-202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