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新区各单位(管理处):
《赣江新区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审批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赣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25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江新区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审批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赣江新区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省住建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赣建办文〔2024〕63号)文件要求,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区直管区内按规定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应当纳入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二)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三)经批准的临时性房屋建筑建设活动;
(四)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限额以下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土建施工部分);
(五)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拆除工程;
(六)其他依法纳入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遵循“全面纳入信息登记、网格化巡查、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业主)应当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项目动工前,按照项目所在地的要求进行信息登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管。
(二)依法将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应将信息登记张贴在房屋市政小散工程所在地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依规施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五)鼓励建设单位(业主)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房屋市政小散工程进行工程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并留存备查。
(二)施工前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保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三)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当安排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四)严格落实对水、电、油、气、通信等管线,城市道桥、地铁隧道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五)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施工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六)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八)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为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九)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设计责任,加强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承揽房屋市政小散工程设计业务时,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二)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三)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管理单位(房屋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为申请人办理房屋市政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手续时,要告知建设活动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加强建设活动现场的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管理处依法处理。
(二)对未事先告知、未签订管理服务协议的,管理单位可依照有关《管理规约》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条 各管理处要加强管辖范围内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巡查整治、责任体系和监管流程,明确监管部门、委托的管理单位(房屋管理机构)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需要执法事项,及时报送有权限的执法部门查处;组织实施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受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房屋市政小散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及时核查处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 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健全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权责清晰的接诉处置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强化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指导监督,加大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管理所涉企业和人员的培训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条 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指导各管理处对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遇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及拒绝恢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况,应及时联络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一条 新区各单位、各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行业领域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有隶属或管理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第四章 信息登记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各管理处可根据以下情形指定部门或委托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为信息登记:
(一)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外、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管理处可以指定部门或委托管理单位受理信息登记;
(二)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可以委托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受理信息登记;
(三)管理处应定期收集指定部门、受委托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登记台账,汇总建立工作台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业主)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所在管理处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信息登记手续。上述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
第十四条 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在受理登记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相应处理:
(一)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告知信息登记申请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并及时告知巡查人员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二)属于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违法生产作业活动的,依法告知信息登记申请人不得开工建设,并及时上报管理处跟进处理;
(三)属于其他不符合信息登记规定情形的,依法告知并作出相应处理。管理处委托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信息登记的,应当加强对其执行前款规定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五条 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告知信息登记受理单位办理销账手续。
第五章 日常安全巡查
第十六条 管理处指定部门、委托的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网格员或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人员(以下统称巡查人员)组织开展巡查检查。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按以下分工进行:
(一)管理处负责受理信息登记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由其组织巡查人员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二)管理单位受管理处委托受理信息登记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应及时报告管理处,由管理处委托管理单位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登记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所在管理处可以委托其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第十七条 巡查人员应按照有关检查要求,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一)所在区域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为申请人办理房屋市政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手续时,要告知申请人建设活动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按照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加强作业活动现场的巡查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作业人员继续施工,并及时上报属地管理处、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凡涉及到变动主体及承重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属地管理处应立即组织处理,并及时报送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所在区域有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管理单位做好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管理单位发现作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作业人员继续施工,并及时上报属地管理处、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凡涉及到变动主体及承重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属地管理处应立即组织处理,并及时报送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所在区域既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又没有管理单位的,由属地管理处指定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属地管理处指定部门发现作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作业人员继续施工,并及时上报属地管理处、属地城市管理部门,若涉及到变动主体及承重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属地管理处应立即组织处理,并及时报送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八条 规范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建设行为,作业人员在建设活动过程中,禁止出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安全的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4.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1.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装饰装修材料;
2.擅自拆改或破坏公共部位、疏散走道、楼梯间的消防设施和防火分隔,占用、阻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违规停用使用区域或装修区域的自动喷淋、火灾报警器、室内消火栓等措施;
3.经营性场所门窗外违规安装防盗网、广告牌;
4.电气焊违反“四不动火”原则(无审批手续不动火,无安全措施不动火,无特种作业证不动火,无监护人在场不动火),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5.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三)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1.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客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2.未经燃气经营者允许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3.其他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巡查人员发现作业人员出现上述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消防安全、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根据损坏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完工后,巡查人员应督促建设单位(业主)及时到信息登记受理单位销账。
第六章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各管理处会同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具体工作包括:
(一)组织实施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开展网格员、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知识培训;
(二)指导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公众号等宣传载体,加强对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守法意识,形成人人重视、人人监督、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新区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房屋市政小散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各管理处及时受理群众、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提交的相关报告或投诉,高效处理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事项,属于管理处职责范围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属于新区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自建房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管理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房屋市政小散工程信息登记表(参考格式)
2.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参考格式)
3.施工安全风险告知书(参考格式)
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