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审批项目>关于对吉林市船营区瀚文豆腐坊天然气锅炉建设项目做出的拟审批意见公示

审批项目 吉林省

公告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4月28日我局拟对《吉林市船营区瀚文豆腐坊天然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4月28日 - 2025年4月29日(2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32-68437872

  通讯地址:吉林市船营区望云街545号

  邮编:1320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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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船营区瀚文豆腐坊天然气锅炉建设项目

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吉兴村一社

吉林市船营区瀚文豆腐坊

吉林津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性质:

扩建

建设地点:

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吉兴村一社

建设投资:

该项目总投资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占总投资的7.5%。

该项目利用现有厂房,将原有1台1t/h燃气蒸汽锅炉及其配套软化水制备系统、减压撬、CNG天然气瓶组和燃气管线拆除,新建1台2t/h燃气蒸汽锅炉,利用现有1根18m高排气筒,配套新建1套软化水制备系统、1套减压撬和CNG天然气瓶组以及天然气管线。

该项目仅更换锅炉及配套设施,不新增员工。该项目锅炉间歇运行,每天运行6h,年运行150天,全年运行900h,锅炉与豆制品生产线同时启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环保措施,把环境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设备拆除、设备安装施工时应在锅炉房内进行并关闭门窗。设备设施材料等在指定位置存放,作业面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加强对运输车辆保养和维护,进厂后减速慢行。

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欢喜景秀园化粪池中,定期由环卫部门抽运至吉林市污水处理厂。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须按照吉林市有关噪声管理规定执行。设备拆除、设备安装施工时应在锅炉房内进行并关闭门窗。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环境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中相关规定。

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废包装物、拆除的配套设备和管线作为废旧物资外售处理,生活垃圾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拆除的锅炉炉体由厂家收购减压撬和CNG天然气储瓶由天然气公司回收。

(二)严格落实营运期污染防治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烟气经锅炉自带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由一根1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确保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锅炉排污水和软化水制备系统排水直接经市政管网,进入欢喜景秀园物业公司化粪池中,定期由环卫部门抽运至吉林市污水处理厂。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购先进低噪声设备并设置基础减振设施,设备定期维护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昼夜间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

固体废物处理措施。

废离子交换树脂更换后直接由厂家回收处理,不在厂内贮存。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锅炉房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一般防渗区要求完成地面硬化措施。

风险防范措施。

严格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的规定进行工程安全防火设计建设,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2005)规定,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及其他风险应急设施,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贮存。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应急处理设施,保证周围环境通风、干燥,厂区严禁烟火,对员工进行日常风险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防范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三)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气、废水和噪声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气、废水和噪声达标排放。

(四)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要求,该项目为登记管理,应及时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重新申报登记、获取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五)按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有关规定进行CNG储气瓶组贮存使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1号),建设单位需编制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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