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为进一步明确四川贝尔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class="noselttqk" names="为进一步明确四川贝尔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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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src="/images/tel88.png" />地块(原四川迪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东侧200亩地块)地块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类型、污染浓度、污染范围及人体健康风险水平,眉山市彭山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我单位开展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以便为后续工作提供依据。根据《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公示该项目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相关内容,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四川贝尔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块(原四川迪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东侧200亩地块)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
2、项目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铺社区
3、基本情况:本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的地块为四川贝尔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块(原四川迪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东侧200亩地块),四川迪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于2003年成立,是国家农药生产的定点企业,主要生产农药草甘膦,一期工程1万吨/年草甘膦原药生产线于2008年7月建成投入试生产,并于2009年12月通过专家验收。2016年停止运营,2017年9月,彭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四川迪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2018年迪美特破产清算后,四川贝尔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回其中迪美特所在地块的133334.00m2占地,即东侧200亩,2019年7月眉山盛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购了迪美特所在地块的176.1亩占地和土地上的构筑物,并完成不动产权变更。同时眉山盛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块(原四川迪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西侧176.1亩地块)已于2023年4月完成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原四川迪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西侧176.1亩地块土壤、地下水中的各项检测指标未超出标准限值,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符合第二类用地的要求,可以作为工业用地进行开发利用,综合确定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详调范围为贝尔地块133334.00m2(原四川迪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东侧200亩地块)。
二、调查结论
1、详细调查结论
(1)土壤
本次地块共布设176个土壤检测点位,采集502个土壤样品(包含地块外共布设土壤对照点位4个,采集4个土壤样品)中所有样品甲醛满足深圳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第二类用地筛选值80%),草甘膦、乙腈满足《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第二类用地筛选值80%),其余各层检测指标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且小于第二类用地筛选值80%。因此,地块内土壤不存在污染情况,无需进行风险评估工作。
(2)地下水
本次调查采集的37个地下水采样点(含3个背景点)中有34个采样点样品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超标因子为:色度(最大超标倍数7倍,位于D13)、浑浊度(最大超标倍数7倍,位于D4)、总硬度(最大超标倍数0.5倍,位于D11)、溶解性总固体(最大超标倍数1.82倍,位于D13)、氯化物(最大超标倍数3.6倍,位于D13)、硫酸盐(最大超标倍数1.04倍,位于D30)、铁(最大超标倍数128倍,位于D13)、锰(最大超标倍数1.48倍,位于D8)、耗氧量(最大超标倍数88.20倍,位于D13)、氨氮(最大超标倍数31.87倍,位于D13)、钠(最大超标倍数0.38倍,位于D11)、碘化物(最大超标倍数28.60倍,位于D22)、砷(最大超标倍数4.36倍,位于D13)、镍(最大超标倍数0.62倍,位于D15)、石油类(最大超标倍数2.98倍,位于D22)、甲醛(最大超标倍数3.71倍,位于D13)、草甘膦(最大超标倍数0.03倍,位于D21)。
特别说明: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标准限值为“无”,无法计算超标倍数,因此不进行统计。
色度、浑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硫酸盐、铁、锰、耗氧量、氨氮、钠属于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无需进入地下水健康评估阶段。砷、镍、石油类、甲醛、碘化物、草甘膦对人体健康存在风险,需进行风险评估工作。
(3)废水
根据废水监测结果,采集的4个废水样品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表4一级标准限值,超标因子为:pH(位于W3)、COD(最大超标倍数352倍,位于W3)、BOD5(最大超标倍数879倍,位于W3)、氨氮(最大超标倍数91倍,位于W3)、总磷(最大超标倍数340倍,位于W1)、总砷(最大超标倍数9.24倍,位于W3)、总镍(最大超标倍数0.13倍,位于W3)、磷酸盐(最大超标倍数12919倍,位于W3)、甲醛(最大超标倍数44.8倍,位于W1)。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地块内W1草甘膦车间贮池废水、W2三氯化磷车间贮池废水、W3氧化车间母液贮池废水、W4草甘膦母液处理厂房车间贮池废水属于“HW37261-063-37”的危险废物,同时根据本次检测结果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表1及表4一级标准限值要求,综合判定为危险废物,因此在进行地下水修复之前须委托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对4个废水池中的废水进行清运处置,无需进行风险评估。
(4)地表水
本项目所涉三个地表水断面所有指标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限值,水质情况良好。
(5)固废
①地块内底泥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S1草甘膦车间贮池底泥、S2三氯化磷车间贮池底泥、S6草甘膦母液处理厂房车间贮池底泥、S5氧化车间母液贮池底泥属于“HW37261-061-37”中的危险废物;同时S2三氯化磷车间贮池中的底泥pH、砷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限值;砷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标准限值。综上,在进行地下水修复之前须委托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对S1草甘膦车间贮池、S2三氯化磷车间贮池、S6草甘膦母液处理厂房车间贮池、S5氧化车间母液贮池中的底泥进行清运处置。
②墙灰
A.S7草甘膦水剂厂房东侧墙体、S9草甘膦合成厂房(一期氧化车间)东南侧墙体、S10双甘膦合成厂房东北侧墙体、S11危废暂存间内墙、S13污水处理区厂房内墙、S12氧化车间储罐区(二期)内墙6个检测点位部分污染物指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限值但满足《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标准限值,因此判断S7、S9、S10、S11、S13、S12属于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过程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要求落实。
B.S16成品库1#东侧沾染处墙体、S17锅炉房北侧沾染处墙体、S22污水处理站北侧站房内墙体沾染处污染物指标同时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限值、《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标准限值,因此判断S16、S17、S22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过程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要求落实。
C.S20原料库沾染处墙体中氰化物砷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标准限值,属于危险废物,在进行地下水修复之前须委托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对S20进行清运处置。
③建渣
A.S14氧化车间储罐区(二期)东侧、S15双甘膦合成厂房中部的氰化物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限值但满足《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标准限值,因此判断S14、S15属于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过程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要求落实。
B.S21成品库1#东侧遗留建渣中氰化物砷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标准限值,属于危险废物,在进行地下水修复之前须委托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对S21进行清运处置。
④不明固废
S19黄磷库2#内遗留固废污染物指标同时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限值、《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标准限值,因此判断S19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S18三氯化磷厂房内遗留固废镍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限值但满足《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标准限值,因此判断S18属于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过程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要求落实。
(6)地表水底泥
本次调查采集的2个地表水底泥样品的各指标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标准限值要求。
2、风险评估结论
(1)风险评估
①地下水砷致癌风险为5.29×10-12,甲醛致癌风险为1.1×10-9,镍、草甘膦为“-”,致癌风险小于接受值10-6,风险可接受;
②地下水砷非致癌危害商为1.49×10-7,镍非致癌危害商为6.75×10-9,甲醛非致癌危害商为7.05×10-5,非致癌危险商小于可接受1,风险可接受。
根据地块地下水分析和健康风险评估结果,本地块需进行风险控制和地下水修复的目标污染物为石油类、碘化物(砷、镍、草甘膦、甲醛风险可控),但鉴于原四川迪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生产草甘膦,属于C2631化学农药制造,同时所处地理位置紧邻岷江,岷江为四川省长江上游重要支流,因此调查地块属于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1公里范围内化工地块,加之《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可知区内岷江河两岸筑有河堤,地块地下水径流方向为由西流向东(向岷江排泄),因此综合考虑地块特殊性,将本次地块地下水所有检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因子全部纳入目标污染物,即:砷、镍、石油类、甲醛、碘化物、草甘膦。
石油类、碘化物缺少具体的风险评估指标,且本次调查石油类最高检出值相较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限值超标倍数为2.98倍,碘化物最高检出值相较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02017)中的Ⅳ类标准限值为28.60倍,因此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限值作为地下水中石油类的风险控制值(0.5mg/L),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限值作为地下水中碘化物的风险控制值(0.5mg/L),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限值作为地下水中砷的风险控制值(0.05mg/L),《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3标准限值作为地下水中镍的风险控制值(0.02mg/L),《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3标准限值作为地下水中甲醛的风险控制值(0.9mg/L),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限值作为地下水中草甘膦的风险控制值(1.4mg/L)。
(2)修复目标值
地下水污染量约230404.252m3,地下水修复目标值需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限值要求,即:地下水碘化物风险控制值0.5mg/L,石油类风险控制值为0.5mg/L、地下水砷风险控制值0.05mg/L、地下水镍风险控制值0.02mg/L、地下水甲醛风险控制值0.9mg/L、地下水草甘膦风险控制值1.4mg/L。
三、调查机构
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天骄路555号3栋3单元16层1号(自编号)
联系电话:注册后查看
邮箱:lxxlee@163.com
四、征求公众意见
主要事项公众在发表意见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
五、意见提交具体形式
关注本项目建设的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直接与联系人联系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