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贵单位委托云南春榕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无线电有限公司
压铸及金属加工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教场西路3**$3号,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2°4**$3′2**$3.0***1″,北纬2**$3°4′1**$3.4***1″。项目总占地面积4****1.0**$3m2,拟建设内容包括在原有铝压铸车间设置1条铝压铸生产线;在原有立式机加工中心(数控车间、模具车间、钣金车间、焊接车间)设置1条机加工生产线。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公辅工程、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1****5万元,环保投资3**$3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2.0**$3%。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对《云南无线电有限公司压铸及金属加工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5〕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述位置、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本扩建项目已在铝压铸车间、机加工中心完成设备安装并投入生产,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4]1-4**$3 号)完善环保手续,不涉及土建等基础建设,只进行设备安装。项目在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运营期产生的熔化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TA0***2处理后通过1**$3m排气筒DA0***2排放,脱模废气经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3处理后通过1**$3m排气筒DA0***2排放。外排废气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注册后查看6-2****0)表1标准排放浓度。未有效收集的厂界无组织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注册后查看7-1****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注册后查看6-2****0)附录A中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运营期间项目冷却系统废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处理。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产噪设备采取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阻隔等降噪措施后,项目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注册后查看8-2****8)2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运营期间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运营期间危险废物需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处理、转移台账记录。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5-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注册后查看7-2****3)有关要求。
(五)认真组织实施《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发现异常应立即停产,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发生;配备应急物资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
(六)项目建成投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废气排放量2****0万m3/a,新增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0注册后查看7 t/a,其中有组织排放总量为0.0注册后查看4 t/a,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总量为0.0注册后查看3 t/a,总量指标来源于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的非甲烷总烃削减量。扩建后全厂颗粒物0.1***1 t/a,非甲烷总烃0.0***6 t/a。
(七)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污染措施落实后,依法向我局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认真组织实施《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发现异常应立即停产,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5年3月3**$3日